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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盛飞宏服饰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铁建注册资本:3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4021MA77UB6Q0B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伊犁州伊宁县轻纺产业区家纺服装产业园14#厂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州税稽罚〔2025〕23号
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2020年-2022年,你公司接受张家口凌仁服饰有限公司、张家口鸿瑞服饰有限公司、张家口欧诗雨服饰有限公司、宁夏蓝欧纺织有限公司、蠡县通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61份,发票金额14,513,375.38元,税额1,873,895.17元。经检查核实,确认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在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取得上述5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第一条“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1,873,895.17元已进行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经计算,你公司2021合计应补缴增值税33,169.62元,其中2021年2月应补缴增值税9,356.64元,2021年12月应补缴增值税23,812.9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
虚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2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5-07-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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