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恒丰钢结构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芃辰 | 注册资本:10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007835782039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街办和平春天2号公寓楼508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16
加工合同纠纷
西安恒丰钢结构有限公司
陕西澳达轻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
2023-06-13
(2023)陕0822民初1176号
合同、准合同纠纷
西安恒丰钢结构有限公司
杨**,府谷县金鼎物资机电综合服务公司,张**
府谷县人民法院
3
2021-03-12
(2021)陕04民终4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陕西文冠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恒丰钢结构有限公司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1-01-26
(2021)陕04民终4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陕西文冠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恒丰钢结构有限公司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0-12-0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西安恒丰钢结构有限公司
浑源客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0-12-0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西安恒丰钢结构有限公司
浑源客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0-11-26
(2020)陕0628民初155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西安恒丰钢结构有限公司
任*,任**,延安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富县人民法院
8
2020-09-22
(2020)陕0423民初244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西安恒丰钢结构有限公司
陕西恒阳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泾阳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8-29
加工合同纠纷
西安恒丰钢结构有限公司
陕西澳达轻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31
2021-10-21
(2021)陕0628执951号之二
西安恒丰钢结构有限公司、延安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203300.00元
执行案件
2
2021-12-31
2021-10-25
(2021)陕0628执951号之一
西安恒丰钢结构有限公司、延安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774108.00元
执行案件
3
2021-12-30
2020-12-23
(2021)陕0628执95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西安恒丰钢结构有限公司、延安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1-11-11
2021-10-11
(2021)陕0113执9131号
借款合同纠纷
西安恒丰钢结构有限公司、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1-09-22
2021-06-30
(2021)陕04民终4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西安恒丰钢结构有限公司、陕西文冠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1-06-25
2021-06-01
(2020)陕0523民初2302号
合同纠纷
西安恒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大荔鑫瑞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4914.19元
民事案件
7
2021-04-22
2020-11-26
(2020)陕0628民初155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西安恒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任*,任**,延安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73108.00元
民事案件
8
2021-03-31
2021-03-22
(2021)陕06民终9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延安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恒丰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21-03-03
2021-01-21
(2020)陕0113民初1508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与西安建工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1-03-03
2021-02-07
(2021)陕0113财保141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陕西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与西安恒丰钢结构有限公司,西安建工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711440.45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沣东市监处罚﹝2023﹞200198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给予该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8000元。
8000.00元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
2023-06-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