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丙祥日用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骆鑫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1022MA2APEWD4J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浦坝港镇洞港工业园区港南路三门县兴发塑钢门窗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三烟处[2024]第0075号
2024年5月13日9时18分,本局烟草专卖执法检查人员在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浦坝港镇洞港工业园区港南路三门县兴发塑钢门窗厂卷烟零售户骆丙祥的经营场所依法实施亮证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骆丙祥在检查现场。从该经营场所的卷烟储藏柜台和仓库内查获其用于销售的云烟(小熊猫家园)0.6条、钻石(细支风尚)1.1条、利群(楼外楼)2.3条、利群(软红长嘴)3条、利群(长嘴)1条、利群(软蓝)2条、利群(软长嘴)5条,共计7种品牌15条卷烟。其中,云烟(小熊猫家园)0.6条、钻石(细支风尚)1.1条、利群(楼外楼)0.3条卷烟条装已拆封,盒装封装完整,其余卷烟条装封装完整。因上述卷烟的购进当事人骆丙祥提供不出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证明,当事人骆丙祥有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经批准,本局烟草专卖执法检查人员章以军(执法证号:11100952008),徐峰(执法证号:11100952013)在检查现场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本局执法检查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骆丙祥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骆丙祥全程陪同并配合接受检查,对本次检查无异议,对现场采取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陈述、不申辩。当事人骆丙祥领有本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为:331022100397。现场无其他特殊情况,当事人骆丙祥不申请回避,未发现其他涉嫌违法证据。
我局于2024年5月13日依法将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送交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云烟(小熊猫家园)0.6条、钻石(细支风尚)1.1条、利群(楼外楼)2.3条、利群(软红长嘴)3条、利群(长嘴)1条、利群(软蓝)2条、利群(软长嘴)5条均属真品卷烟,上述每种卷烟质检损耗为0.1条。
经我局立案查明,当事人骆丙祥领有本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为:331022100397。被我局先行登记保存的云烟(小熊猫家园)0.6条、钻石(细支风尚)1.1条、利群(楼外楼)2.3条、利群(软红长嘴)3条、利群(长嘴)1条、利群(软蓝)2条、利群(软长嘴)5条卷烟是当事人骆丙祥于2024年5月10日下午2时在自己店里从一个陌生男子处购进的,并将上述卷烟放在自己的经营场所用于销售。截至案发当日上述卷烟未销售,此次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共计人民币3403.5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骆丙祥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故作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3403.50元的6%的罚款,计人民币204.21元,上缴国库。
涉案的真品卷烟予以返还。
204.21元
三门县烟草专卖局
2024-05-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