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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岭恒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朝芳注册资本:2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424MA6E1WMP81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顶云新区下良寨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3-14
(2024)黔0424民初352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重庆新膳源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岭恒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
2022-05-09
(2022)黔0424民初575号
租赁合同纠纷
关岭恒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张**,张**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关市监处罚[2025]55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2022年2月至2025年4月期间对顶云高铁站商铺、花江富康大道商铺、同康社区商铺存在超过《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1]956号)文件“终端用户执行的电价上浮幅度合计不得超过6%。”的规定加价收取电费的情况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的规定加价收取水费的情况。你单位共计多收取水费376.2元、电费411944.42元。已构成超规定向商户加价收取水电费问题的违法行为。 说明:关岭恒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属于岭弘公司下属平台公司,主要的经营收费项目是房屋租赁和水电费代收,其中水电费代收方面,当事人共有3个电费代收点(花江富康大道商铺、顶云高铁站商铺、同康社区商铺),1个水费代收点(顶云高铁站商铺)。由关岭恒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每个月对代收点商铺进行线下电表、水表抄表,按照实际用电量、用水量进行收费,该公司由2024年1月开始向花江富康大道商铺收取电费、由2022年2月开始向同康社区商铺收取电费、由2023年2月开始向顶云高铁站商铺收取水电费未和商铺签订缴费协议,收费标准按照水费5块/吨,电费1块/度(其中花江富康大道商铺电费按0.8元/度)向商户进行收取。当事人提供的向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顺供电局缴纳电费电子发票上显示关岭恒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每月缴纳电费费用在0.6-0.7元/千瓦时上下浮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关岭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本案案件来源的事实; 2.顶云高铁站商家2023年2月至2025年4月水电费统计表、水电费电子发票复印件共计110页,花江富康大道商铺2024年1月至2025年4月电费统计表、电费电子发票复印件共计49页,同康社区商铺2022年2月至2025年4月电费统计表、电费电子发票复印件共计505页,证明当事人向商铺加价收取水电费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价格违法行为事实; 4.《关岭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关于确认基准电价计算方式的函》(关市监函〔2025〕20号)、《关于确认基准电价计算方式的回复》、《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1]956号)文件各一份,证明基准电价计算方式的来源。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关岭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岭自治县财政局、关岭自治县水务局 关于调整关岭自治县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关发改〔2016〕431号)各1份,证明本案中收取水费的计算方式; 6.《关岭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关于商请提供电费缴纳明细的函》、关岭恒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各一份,证明恒华公司未能提供部分点位缺失月份的收费资料以及后续收费资料
罚款4.12320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41232.06元
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