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监利市丽丽家电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丽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3MA4ENEMJ66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监利市新沟镇解放街147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监利市监处罚〔2026〕76号
当事人自2021年5月25日开始从事经营活动。2025年10月5日从湖北省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江汉塑料市场(刘少平处)以65元/台的价格购进生产批号为20240907、规格型号为:JZY-C01“万佳美”牌家用燃气灶5台。2025年10月13日、15日以120元的价格销售3台;10月24日监督抽样2台,付费购买1台,购买价格120元,无偿提供备用样品1台。销售金额480元,违法所得220元,货值金额600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保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经本局研究,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备样“万佳美”牌家用燃气灶1台(规格型号:JZY-C01、生产批号:20240907); 2、没收违法所得220元; 3、罚款12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420元。
120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