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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江谢老七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谢本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481MA6QDBFJ3Q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龙街街道办事处左所社区上左所十一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澄处罚〔2025〕125号
现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彩琳抗紫外线防晒露化妆品是从昆明官渡区毛毛百货经营部购进,在2023年5月份购进3瓶, 2024年1月份购进5瓶,共有8瓶,卖过1瓶(已过期);进价18元/瓶,售价是25元/瓶。2024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澄江谢老七便利店进行检查,在便利店的物品货柜上发现有彩琳抗紫外线防晒露7瓶,规格为净含量100g/瓶,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产地 广东 合格品 请于标示日期前使用”字样,而在瓶体上标注“合格0221010505 2024.01.05”字样,该化妆品涉嫌超过使用期限。上述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为175元,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记录和销售记录,无法计算进货数量和销售情况,经营中未记账,口头供述计算违法所得为25元。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彩琳抗紫外线防晒露7瓶,详见财物清单(澄市监物清〔2024〕1022号);2、没收违法所得贰拾伍元(¥25.00元);3、罚款叁佰元(¥3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叁佰贰拾伍元(¥325.00元),上缴国库。
300.00元
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0
2
云市监玉澄处罚〔2025〕53号
现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彩琳抗紫外线防晒露化妆品是从昆明官渡区毛毛百货经营部购进,在2023年5月份购进3瓶, 2024年1月份购进5瓶,共有8瓶,卖过1瓶(已过期);进价18元/瓶,售价是25元/瓶。2024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澄江谢老七便利店进行检查,在便利店的物品货柜上发现有彩琳抗紫外线防晒露7瓶,规格为净含量100g/瓶,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产地 广东 合格品 请于标示日期前使用”字样,而在瓶体上标注“合格0221010505 2024.01.05”字样,该化妆品涉嫌超过使用期限。上述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为175元,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记录和销售记录,无法计算进货数量和销售情况,经营中未记账,口头供述计算违法所得为25元。
1、没收彩琳抗紫外线防晒露7瓶,详见财物清单(澄市监物清〔2024〕1022号);2、没收违法所得贰拾伍元(¥25.00元);3、罚款伍佰元(¥5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伍佰贰拾伍元(¥525.00元),上缴国库。
500.00元
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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