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康健药业(武汉)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勇 | 注册资本:16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66675786XA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38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11
(2024)辽0105民初9947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周**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永安康健药业(武汉)有限公司,沈阳市皇姑区普麦斯日用品经销处,沈阳百思恩贸易有限公司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2
2024-04-03
(2023)宁0106民初20636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李**
永安康健药业(武汉)有限公司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3
2024-01-09
(2023)鄂0192民初18015号
合同纠纷
中太科技湖北有限公司
永安康健药业(武汉)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4
2023-12-05
(2023)宁0106民初20636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李**
永安康健药业(武汉)有限公司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5
2020-11-06
(2020)赣0191民初1547号
合同纠纷
永安康健药业(武汉)有限公司
江西奥阔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人民法院
6
2020-11-06
(2020)赣0191民初1547号
合同纠纷
永安康健药业(武汉)有限公司
江西奥阔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7
2020-07-22
(2020)赣0191民初1547号
永安康健药业(武汉)有限公司
江西奥阔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9-17
2021-08-09
(2021)赣0191执532号之一
合同纠纷
永安康健药业(武汉)有限公司、江西奥阔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9-17
2021-04-28
(2021)赣0191执532号
合同纠纷
永安康健药业(武汉)有限公司、江西奥阔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94331.00元
执行案件
3
2021-07-01
2021-06-25
(2021)豫01民辖终356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永安康健药业(武汉)有限公司、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4
2020-12-30
2020-12-02
(2020)赣0191民初1547号
合同纠纷
永安康健药业(武汉)有限公司与江西奥阔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02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9-10-18
2019-07-05
(2019)鄂0192民初1153号之一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安康健药业(武汉)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06-26
2019-03-19
(2019)鄂0192民初1153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安康健药业(武汉)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06-12
2019-06-03
(2019)鄂01民辖终595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永安康健药业(武汉)有限公司、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8-08-15
2018-07-05
(2018)皖0102执2611号
蒋**、南京纳乐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2790.00元
执行案件
9
2018-04-03
2018-04-03
(2018)鄂0192民初1003号
产品责任纠纷
卢**与永安康健药业(武汉)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8-03-20
2018-03-20
(2017)浙8601民初3624号之一
产品责任纠纷
刘*与舒**、永安康健药业(武汉)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新市监处罚﹝2025﹞168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07年9月11日,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6675786XA),《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0642011801427),主要从事食品的研发、生产及批发兼零售。2024年11月3日,深圳飞速思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当事人签订《产品委托生产合同》,委托当事人研发加工生产mindboost思速力专注营养补充剂。2025年3月4日,深圳飞速思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当事人订货mindboost思速力专注营养补充剂葡萄味6500瓶,规格60毫升/瓶,加工费单价1.20元/瓶,金额7800.00元。2025年3月26日,当事人共生产mindboost思速力牌专注营养补充剂(葡萄味)6488瓶(规格60毫升/瓶),检验取样使用了10瓶,留样18瓶,其余6460瓶全部销售给了深圳飞速思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单价1.20元/瓶,销售金额总计人民币7752.00元。上述mindboost思速力牌专注营养补充剂(葡萄味)标签标明“【产品类型】运动营养食品-耐力类”、“【食用方法及食用量】口服,每日1瓶”、“营养成分表项目(每份60ml):钠110mg、镁60mg”。2025年5月25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广州市润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销售的上述批次的mindboost思速力牌专注营养补充剂(葡萄味)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SBJ2544010*****42983)。2025年6月26日,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上述批次的mindboost思速力牌专注营养补充剂(葡萄味)的《检验报告》(No:A225024*****33004C)。2025年6月26日,本局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转来上述《检验报告》(No:A225024*****33004C),《检验报告》中载明“检验项目:钠计量单位:mg/每日计标准指标:88-1600实测值10.7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项目:镁计量单位:mg/每日计标准指标:53-300实测值32.3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钠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和GB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要求,镁项目不符合GB2415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运动营养食品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6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No:A225024*****33004C),当事人签收了上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2025年6月30日,当事人申请复检。2025年7月25日,经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对涉案食品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No:SPJD20250060008),《检验报告》中载明“检验项目:钠(以Na计)标准要求:国家标准:≤1600mg/日(每日1瓶)≥80%标示值(标示值:110mg每份(60ml))检验结果:12.7mg/每日12.7mg/每份(60ml)单项评价:不合格”“检验项目:镁(以Mg计)标准要求:国家标准:53-300mg/日(每日1瓶)≥80%标示值(标示值:60mg每份(60ml))检验结果:38.2mg/每日38.2mg/每份(60ml)单项评价:不合格”,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钠不符合产品质量明示指标要求、镁不符合GB2415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运动营养食品通则》及产品质量明示指标要求”。另查明,当事人生产涉案mindboost思速力牌专注营养补充剂(葡萄味)中镁营养元素来源于食品原料葡萄糖酸镁,供货商为郑州瑞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企业为郑州瑞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宝丰分公司。当事人购买上述葡萄糖酸镁时查验并留存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及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单》,《产品检验报告单》的结论为符合GB1903.29-2018要求,当事人留存了物料订购单、进货发票。经当事人对生产过程追溯分析,据其自述,镁营养元素检测值低于标准范围的原因是生产车间操作人员在原料与纯化水混合后,未及时关闭气动阀门,并将回流管道中多余纯化水排尽,导致混入超量纯化水,镁含量被稀释。当事人未因涉案产品中钠营养元素含量考虑而主动添加含钠元素的原料。产品中钠营养元素来源于生产过程中相关食品原料自然带入。据当事人自述,钠营养元素检测值低于标准范围的原因是标签标注错误,营养成分表中每份60ml钠含量应标注11mg,但实际错误标注为110mg。针对上述排查问题,当事人采取了如下整改措施:一是根据检测结果重新设计产品标签;二是明确标签三重审核责任(研发部开发人员首次审核,研发部负责人复核,质量部再次审核);三是修订生产工艺,对管道中残留纯化水排水操作进行细化明确;四是组织公司生产操作人员开展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培训,考核合格后重新上岗。2025年6月30日,当事人向深圳飞速思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召回通知书,共召回mindboost思速力牌专注营养补充剂(葡萄味)60毫升装498瓶(规格60毫升×6瓶装83盒)。因涉案抽检不合格批次mindboost思速力牌专注营养补充剂(葡萄味)当事人共生产了6488瓶(规格60毫升/瓶),按照当事人销售单价1.20元/瓶计算,涉案货值金额为7785.60元。当事人销售其中6460瓶(规格60毫升/瓶)所取得的款项为7752.00元,故当事人违法所得为7752.00元。另查明,2024年8月26日,当事人因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受到本局行政处罚;2025年1月10日,当事人因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再次受到本局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的行为,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鉴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高,选择对应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当事人有从重处罚情形,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752.00元整(大写:柒仟柒佰伍拾贰元整);2、没收留样及召回的涉案mindboost思速力牌专注营养补充剂(葡萄味)516瓶;3、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罚没款总计107752.00元整(大写:壹拾万柒仟柒佰伍拾贰圆元整)。
100000.00元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