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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双睿食品经营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利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0526MA9KMMF23M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滑县城关镇三街南段明福世家东门向北第32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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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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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滑市监处罚〔2024〕468号
2024年6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门店进行检查,在其南侧靠墙第2个货架由上至下第三层中间发现1瓶泽杏青花清香型白酒(酒精度:53%VOL;净含量:475ml;委托方:山西青花清香汾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受委托方:山西金窖酒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07/10),在该店西北角发现上述白酒5箱4瓶。在该店西侧发现5箱3瓶老白封坛清香型白酒(酒精度:53%VOL;净含量/规格:500ml×6盒;生产商:山西金窖酒业有限公司;出品商:山西青花清香汾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07/12),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因当事人操作不当导致一瓶老白封坛破碎。因上述两种白酒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青花汾酒”、“老白汾酒”的包装、装潢近似。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随后,执法人员通过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并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商标网,发现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青花汾酒”、“老白汾酒”的酒瓶已于2017年5月28日、2010年6月21日在第33类商品上注册立体商标并延续至今。因涉案产品涉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执法人员遂对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商品采取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 2024年6月17日、2024年6月28日,执法人员对滑县双睿食品经营店经营者赵利娜的委托代理人位华进行两次询问。当事人知道涉案白酒的酒瓶与“青花汾酒”、“老白汾酒”近似,知道后者酒瓶为注册商标。在实际销售中也确实存在消费者误认的情况。当事人提供了2024年5月14日、2023年9月20两张购进票据。 2024年7月4日,内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我局滑市监协查〔2024〕36003号协查函的回函中认可了当事人所提供票据的真实性,提供了微信转账记录。 当事人提供了专利号为ZL2023 3 0333039.5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授权日期为2024年1月30日,而案涉泽杏青花清香型白酒、老白封坛清香型白酒生产日期分别为2022年7月10日、2022年7月12日。涉案产品泽杏青花清香型白酒的“酒”图案与专利图片中的图案差异较大,与第19507034号立体商标的“酒”近似。 依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十六条:“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参照现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关于商标近似的规定进行判断。”的规定,及《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四部分第四条第四款第1项(1)1“(1)两立体商标都包含有显著三维标志,且三维标志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本案案涉侵权产品泽杏青花清香型白酒与权利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第19507034号立体商标及其对应的产品相比:(一)第19507034号立体商标--青花汾酒立体商标的视觉特征,包括造型、颜色、图案,该商标为酒瓶形状,白色瓶身,图案为“汾”、“酒”,特定的字形及其颜色,白色瓶身、两侧蓝字的组合为其显著特征之一。(二)案涉侵权产品泽杏青花清香型白酒的酒瓶形状,白色瓶身、两侧蓝色“酒”字形及其分布组合,与原告立体商标逐一比对,可发现被控侵权产品同样具有上述特征,即被控侵权酒瓶在酒瓶造型、颜色及图案的组合方式上都与立体商标的显著性部分近似,根据显著性部分近似原则,初步可判定构成商标近似。(三)用三维标志整体比较,青花汾酒酒瓶立体商标与被控侵权产品瓶身在造型、颜色及瓶身图案分布均无差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去观察,容易引起混淆。 同理,案涉产品老白封坛清香型白酒在酒瓶造型、颜色、图案及其分布等与权利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第7079017号立体商标显著性部分近似,根据显著性部分近似原则,初步可判定构成商标近似。用三维标志整体比较,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去观察,容易引起混淆。 本案中,权利人产品“青花汾酒”“老白汾酒”酒瓶包装系注册商标,均通过宣传使用使相关公众将涉案立体商标与权利人建立联系,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重要作用。当事人作为酒类商品的专门经营者,当事人知道涉案白酒的酒瓶与“青花汾酒”、“老白汾酒”的酒瓶近似,知道后者酒瓶为注册商标。在实际销售中也确实存在消费者误认的情况,当事人仍未停止销售。当事人提供了有供货单位签章的供货清单,微信转账记录,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综上,当事人经营的泽杏青花清香型白酒、老白封坛清香型白酒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近似的商标,当事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本案货值金额8350元,违法所得1123.3元。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 版),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权商品白酒67瓶; 2.没收违法所得1123.3元。
0.00元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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