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都惠利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和春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6MAAC0F7E66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街道沙坪坝正街2号自然层第二层4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06
(2025)渝0106民初195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欣扬双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都惠利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2
2025-03-04
(2025)渝0106民初195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欣扬双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都惠利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3
2025-02-19
(2025)渝0106民初195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欣扬双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都惠利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4
2025-02-05
(2025)渝0106民初1368号
产品责任纠纷
富**
重庆市渝都惠利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5
2023-04-13
(2023)渝01民终3519号
返还原物纠纷
张**
重庆市渝都惠利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南充市瑞奇亿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欣阳广场负一楼商铺业主代表小组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6
2023-04-13
(2023)渝01民终3517号
返还原物纠纷
陶**
重庆市渝都惠利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南充市瑞奇亿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欣阳广场负一楼商铺业主代表小组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7
2023-04-13
(2023)渝01民终3521号
返还原物纠纷
黄*
重庆市渝都惠利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南充市瑞奇亿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欣阳广场负一楼商铺业主代表小组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8
2023-02-14
(2023)渝01民终737号
排除妨害纠纷
吴**,徐*
南充市瑞奇亿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渝都惠利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9
2023-01-09
(2022)渝0106民初16887号
返还原物纠纷
陶**
重庆市沙坪坝区欣阳广场负一楼商铺业主代表小组,南充市瑞奇亿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渝都惠利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10
2022-12-20
(2022)渝0106民初16887号
返还原物纠纷
陶**
南充市瑞奇亿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渝都惠利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欣阳广场负一楼商铺业主代表小组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沙坪坝市监处罚〔2026〕15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23日登记注册,主要经营超市,从事食品销售;酒类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小餐饮、小食杂、食品小作坊经营。当事人于2025年7月11日从重庆兴运鑫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玉米热狗香肠60根,购进价0.8元/根;在当事人超市以1元/根进行销售。该批次玉米热狗香肠生产日期2025年9月9日,保质期90天;产品类别:肉灌肠类;产品标准号:Q/JLWR0002S;生产商:临沂金锣文瑞食品有限公司(LY);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半城镇金锣科技园;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37130204633。2025年12月18日被我局查获时已售出51根,(其中1根在2025年12月15日售出时已超过保质期8天,其余50根在保质期内售出),另外9根于2025年12月18日(已超过保质期11天)被我局扣押。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9+1)X1元/根=10元;违法所得:1根X1元/根=1元。当事人于2025年7月23日从重庆市择良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妙滋味盐焗鹌鹑蛋60袋,生产日期:2025年4月20日,购进价1.7元/袋;在当事人超市以2元/袋进行销售;规格:净含量25克,保质期:270天,生产商:广东旺家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饶平县钱东镇上浮山村下洋;生产许可证:SC10244512200699;产品标准代号:Q/WJP0002S;2026年1月26日被我局查获时上述批次妙滋味盐焗鹌鹑蛋购进了60袋,销售了28袋(其中超过保质期销售2袋)剩余32袋被我局查获;超过保质期的妙滋味盐焗鹌鹑蛋货值金额:(2+32)X2元/袋=68元;违法所得:2袋X2元/袋=4元;购进盐焗鸡蛋EGC30袋,购进价1.7元/袋;在当事人超市以2元/袋进行销售;规格:净含量30克,生产日期:2025年4月20日,保质期:270天,被委托单位:广东旺家婆食品有限公司;被委托单位地址:饶平县钱东镇上浮山村下洋;生产许可证:SC10244512200699;产品标准号:Q/WJP0002S;被我局查获时上述批次盐焗鸡蛋EGC购进30袋,销售了19袋(其中超过保质期售出2袋),剩余11袋被扣押。货值金额13袋X2元/袋=26元。违法所得:2袋X2元/袋=4元。综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玉米热狗香肠10元+盐焗鹌鹑蛋68元+盐焗鸡蛋EGC26元=104元,违法所得:&ldq
没收违法所得9元;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玉米热狗香肠9根;盐焗鹌鹑蛋32袋;盐焗鸡蛋EGC11袋;
.罚款:3000元.
3000.00元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1
2
渝沙坪坝市监处罚〔2026〕99号
经查:当事人主要经营项目是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烟酒、日用百货等。当事人于2025年10月31日以9.33元/千克的价格从江津区恒益蔬菜经营部购进小铁棍山药45千克,2025年11月1日在其经营场所以7.96元/千克的价格进行销售。2025年11月2日当事人从张顺处以19元/千克的价格购进行黄辣丁(淡水鱼)30千克,2025年11月3日在其经营场所以27.6元/千克进行销售。2025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小铁棍山药(购进日期:2025-10-31)和黄辣丁(淡水鱼)(购进日期:2025-11-2))进行监督抽检。抽检时小铁棍山药(购进日期:2025-10-31)基数为44.91千克,黄辣丁(淡水鱼)(购进日期:2025-11-2))基数为30千克,我局在当事人处购进小铁棍山药(购进日期:2025-10-31)样品3.51kg,购样单价7.96元/kg,购进黄辣丁(淡水鱼)(购进日期:2025-11-2))样品2.704kg,购样单价27.6元/kg。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我局于2025年11月28日收到上述食品《检验报告》(No:食专2025-11-1364、No:食专2025-11-1756),小铁棍山药(购进日期:2025-10-3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黄辣丁(淡水鱼)(购进日期:2025-11-2)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分别于2025年12月1日和2025年12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食品《检验报告》(No:食专2025-11-1364、No:食专2025-11-1756)、《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食专2025-11-1364、No:食专2025-11-1756)和《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同日,执法人员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上述食品均已全部销售完毕,小铁棍山药(购进日期:2025-10-31)共销售了44.74,损耗0.26千克,黄辣丁(淡水鱼)(购进日期:2025-11-2))共销售了26.93千克,损耗了3.07千克。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2025年12月4日当事人提供了小铁棍山药(购进日期:2025-10-31)和黄辣丁(淡水鱼)(购进日期:2025-11-2)的进货单据复印件、销售记录复印件及小铁棍山药(购进日期:2025-10-31)的供货商资质复印件,当事人称无法提供黄辣丁(淡水鱼)(购进日期:2025-11-2)的供货商资质复印件。2026年1月14日,执法人员对整改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小铁棍山药(购进日期:2025-10-31)行为免于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黄辣丁(淡水鱼)(购进日期:2025-11-2)行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43.27元;2、罚款4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警告。
4000.00元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