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博盛通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鹏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02MA7AA6C06D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城关镇阜六路八段15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州税稽罚(2025)82号
2024年1月10日,你公司取得太原市贵峰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电子发票(普通发票)4张,货物名称:*经营租赁*办公设备租赁。发票代码:241420000000,发票号码:01507807、01497848、01497882、01531087,金额348514.85元,税额3485.15元,价税合计352000.00元。 经核实,2023年你公司分别承包伽师县拖格拉克镇优质棉基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第一标段、承接伽师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期)第六标段的工程及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湾生活区降排水项目的测绘服务。你公司无测绘设备,租赁无人机、RTK等测绘设备,设备租赁方为个人,未提供发票。你公司为列支成本,经人他人介绍,取得太原市贵峰商贸有限公司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上述通过支付手续费取得发票的行为,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你公司取得上述4张增值税发票为虚开发票。
其他违法
1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5-07-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