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长春市紫蕴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于金民注册资本:6.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5MAD9XDJH44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二道区和顺街万龙、第六城(万龙名城)A-7[幢]1902号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二处罚﹝2024﹞106号
经查,2024年1月26日,当事人从长春市泽昊商贸有限公司承接淘宝网店及网店经营的产品,网店名称“黑橄榄美妆正品特卖会”,经营化妆品。涉案化妆品“凯伊秀金萃蔷薇精华露”,备案号:闽G妆网备字2022000230号,备案日期:2022年2月23日,备案使用人群:普通人群,功效:保湿。当事人在涉案化妆品的销售页面产品名称中宣传:产品名称:“凯伊秀玫瑰精华露”;在详情部分宣传:核心功效:保湿、滋养;适合肤质:任何肤质;化妆品备案号:2019000059,均与涉案化妆品的备案信息不符。另查明,涉案化妆品供货商为上海卧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能提供进货来源、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等,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共销售涉案化妆品8瓶,其中以68元/瓶销售了4瓶,以78元/瓶销售了4瓶。平台发布的广告是当事人委托第三方工作人员杨垳(电话:16711642410,现已无法联系)制作并发布的,广告费用34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予以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发布广告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罚款1020.00元。
102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2024-09-20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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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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