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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雅标烟酒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素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21MA2JRRU85J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新农农产品批发市场1-1002、1-100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烟处[2024]第440号
2024年06月04日14时50分,本局检查人员开始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新农农产品批发市场1-1002、1-1003号依法实施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林素连不在现场,负责店内经营的王雅军在现场。检查人员电话联系了林素连,对方未接电话。经当场询问王雅军,王雅军表示其受林素连委托经营管理这家店。后本局检查人员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查获其用于销售的卷烟12种共计70条,其中:利群(休闲细支)1条、南京(十二钗烤烟)2条、贵烟(跨越)1条、芙蓉王(硬细支)1条、云烟(软珍品)1条、中华(软)1条、利群(软长嘴)22条、中华(双中支)19条、中华(细支)5条、黄金叶(天叶)1条、中华(硬)11条、利群(阳光)5条,上述卷烟外包装封装完整。因无法提供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购买证明,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经批准,本局检查人员包维林(11060052058),付广忠(11060052062)在检查现场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被检查人全程陪同检查,对本次检查无异议,对现场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陈述,不申辩。现场无其他特殊情况,未发现其他涉嫌违法证据。 案发后,当事人全权委托王雅军处理本案相关事宜。2024年06月11日,我局委托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予以鉴定。后鉴定结论显示,上述卷烟均为真品卷烟。经查明,上述卷烟系王雅军在当事人的授意下于2024年5月份开始陆续在店里从一些上门兜售卷烟的人(具体信息不详)手中购进的。当事人购进上述卷烟放置在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新农农产品批发市场1-1002、1-1003号的经营场所内,用于销售牟利。当事人承认在上述期间内有售卖违法进货卷烟的情形,但其无法阐明其实际违法进货卷烟总数及销售情况,本局亦无法查明,故无法计算当事人销售违法进货卷烟的违法所得。当事人总计被查获违法购进的真品卷烟利群(休闲细支)等12种共计70条,违法进货总额27975元。当事人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为:330601122766。另查明,2024年02月02日,当事人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被我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卷烟鉴别检验报告》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2024年2月2日,当事人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被我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现其实施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属两年内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的情形,应予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一)项,《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中“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种类)中违法程度“严重”的处罚档位之规定,处罚如下: 处以违法进货的国产真品卷烟总额27975元9%的罚款,罚款金额计人民币2517.75元,上缴国库。 查获的真品卷烟利群(休闲细支)等12种共计70条(每品种各鉴定损耗0.1条,予以补偿),予以发还。
2517.75元
绍兴市烟草专卖局
2024-08-27
2
绍烟处[2024]第104号
2024年01月13日09时25分,本局检查人员根据举报信息开始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新农农产品批发市场1-1002、1-1003号依法实施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不在现场,负责店内经营的王雅军在现场。被检查人王雅军当场提供了委托书一份,用以证明当事人委托王雅军经营卷烟业务的事实。后本局检查人员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阁楼上查获其用于销售的卷烟若干。因现场情况复杂,不适合清点,上述卷烟被带至本局柯桥所进行清点,王雅军全程陪同。后经在本局柯桥所办公室清点,上述卷烟共15种共计155条,其中:利群(休闲细支)10条、利群(红利)6条、中华(硬)24条、利群(休闲)22条、中华(软)19条、利群(阳光)10条、利群(软长嘴)33条、黄金叶(天叶)5条、娇子(宽窄好运细支)10条、云烟(呼伦贝尔天之韵)2条、利群(阳光橙中支)3条、南京(雨花石)5条、云烟(小云端)1条、娇子(五粮醇香)2条、中华(金短支)3条,上述卷烟外包装封装完整。因无法提供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购买证明,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经批准,本局检查人员陶登峰(11060052059),包维林(11060052058)在清点现场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被检查人全程陪同检查,对本次检查无异议,对现场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陈述,不申辩。现场无其他特殊情况,未发现其他涉嫌违法证据。2024年01月13日,我局委托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予以鉴定。后鉴定结论显示,上述卷烟均为真品卷烟。经查明,上述卷烟系当事人的委托经营人王雅军于2024年12月份起至案发前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从若干名上门兜售卷烟的烟贩(具体信息不详)处陆续购得。上述卷烟被购进后放置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阁楼内,用于销售牟利。当事人承认在上述期间内有售卖违法进货卷烟的情形,但其无法阐明其实际违法进货卷烟总数及销售情况,本局亦无法查明,故无法计算当事人实际违法进货总额以及销售违法进货卷烟的违法所得。当事人总计被查获违法购进的真品卷烟利群(休闲细支)等15种共计155条,违法进货总额75930元。当事人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为:330601122766。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卷烟鉴别检验报告》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当事人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处以违法进货的国产真品卷烟价值75930元9.5%的罚款,罚款金额计人民币7213.35元,上缴国库。查获的真品卷烟利群(休闲细支)等15种共计155条(每品种各鉴定损耗0.1条,予以补偿),予以发还。
83143.35元
绍兴市烟草专卖局
2024-02-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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