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远和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福东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8MA05T7TF6C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祥和家园4-1-205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12
追偿权纠纷
河北睿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天津东远和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2
2025-02-1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3
2024-04-19
(2023)沪0107民初23750号
运输合同纠纷
天津东远和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道远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4
2024-01-30
(2023)沪0107民初23750号
运输合同纠纷
天津东远和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道远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5
2024-01-1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6
2022-04-29
(2022)津0116民初8893号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天津东远和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7
2022-04-29
(2022)津0116民初8893号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8
2021-12-13
(2021)津0110民初10237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9
2021-03-0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白**
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天津东远和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10
2021-03-0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白**
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天津东远和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25
追偿权纠纷
马*
天津东远和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29
2020-12-02
(2020)津0116民初2585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白**与樊**、天津东远和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15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370783202501544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罚款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肆仟元整
4000.00元
寿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6-30
2
370783202500582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
5000.00元
寿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5-06
3
津税三稽罚﹝2024﹞211号
天津万事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单位19份电子发票已被证实为虚开的发票,发票明细为:2023年08月11日开具6份电子发票,发票代码:全电发票,发票号码:***************86140;***************86240;***************77933;***************86015;***************86072;***************78024,2023年8月25日开具6份电子发票,发票代码:全电发票,发票号码:***************43964;***************44100;***************43582;***************43669;***************43791;***************43890,2023年9月14日开具7份电子发票,发票代码:全电发票,发票号码:***************06660;***************14641;***************06305;***************06435;***************14436;***************06513;***************06053,涉案发票金额合计1735500元。上述发票已于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经检查,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而受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对你单位处100000元罚款。
1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12-09
4
冀0127交罚﹝2024﹞202号
张伟驾驶津C75027、津A0B27挂号车辆行驶至此,执法人员向司机表明身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将其引导进联合治超站对其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重70.44吨,超限21.44吨。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建议立案调查。
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整
5000.00元
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交通运输局
2024-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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