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威宁县方芳副食经营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英忠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6MA6H5LM83X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威宁县双龙镇水潮村二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威市监处[2023]257号
当事人于2018年08月06日办理证照后在威宁县双龙镇水潮村二组开办威宁县方芳副食经营店经营预包装及散装食品、卷烟、酒、化肥、农膜、建材、日杂百货。当事人于2022年8月份购进1台“ACS-30A”电子计价秤,该称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中,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强制检定”的非自动衡器类工作计量器具,当事人购买该称后,一直用于店内散装食品销售称重计价,2023年7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时,该电子称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在该称上未粘贴检定合格标识,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该称检定合格证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电子计价秤作为散称食品称重后进行计价结算的工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现场经营场所外观照片1张,电子计价秤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开门营业及场所内摆放并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计价秤的事实。 3.对赵英忠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并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计价秤的事实。 4.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
罚款0.05万元#
500.00元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5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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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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