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大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凤国 | 注册资本:1022.1472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017024122613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珲春北街555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12
(2025)吉7102行初43号
罚款
吉林市大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
2
2025-05-16
(2025)吉0202民初2182号
委托合同纠纷
丁**
吉林市大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3
2025-04-07
(2025)吉7102行初43号
罚款
吉林市大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
4
2025-04-02
(2025)吉7102行初43号
罚款
吉林市大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
5
2024-07-15
(2024)吉0193民初31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国药控股吉林有限公司
吉林市大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6
2024-04-11
(2024)吉01民终15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市大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北药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3-07-17
(2023)吉0202民初39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市弘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大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8
2022-05-23
(2022)吉0202民初814号
合同纠纷
吉林市大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徐*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9
2022-03-10
(2022)吉0202民初814号
合同纠纷
吉林市大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徐*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10
2021-05-28
(2021)吉0202民初14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市大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通榆县瞻榆镇中心卫生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3-01
2023-11-30
(2023)吉02民终29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市弘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大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2-09-30
2022-09-28
(2022)吉02民终1675号
合同纠纷
吉林市大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徐*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1-07-30
2021-06-29
(2021)吉0202执883号
委托合同纠纷
吉林市大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1-07-02
2021-05-11
(2021)吉0202民初14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市XX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通榆县瞻榆镇XX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4-30
2021-03-30
(2021)吉0202民初4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省弘泰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与吉林市大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11-23
2020-11-16
(2020)吉0202民初3025号
委托合同纠纷
吉林市大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2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8-09-26
2018-05-29
(2018)吉0202财保206号之一
吉林省三晶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对吉林市大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1700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18-06-29
2018-06-06
(2018)吉0202民初12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省三晶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与吉林市大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7-10-24
2017-10-24
(2017)吉0291民初638号
返还原物纠纷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刘**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7-03-02
2017-03-02
(2017)吉0203刑初12号
单位行贿罪
吉林市大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邢**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000.00元
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稽处罚﹝2024﹞03009号
经查,2022年3月19日,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与当事人签订医用一次性防护服《购销合同》,约定采购防护服200000套,价格45元/套,合计金额9000000元,并于2022年3月19日、3月28日、4月14日分3笔向当事人汇款9000000元。2022年3月22日,当事人与珲春拉波尼服饰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采购医用一次性防护服200000套,价格28元/套,合计金额5600000元,并于2022年3月21日、3月22日、3月25日、3月28日、3月30日、4月1日、4月3日、4月8日、4月11日、4月21日分10笔向珲春拉波尼服饰有限公司汇款6453500元,其中5600000元为本案200000套医用防护服购货款,其余汇款购买的防护服为当事人自用、销售以及捐赠。2022年3月21日至4月13日间,珲春拉波尼服饰有限公司分8批向当事人交付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当事人分8批向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交付医用一次性防护服200030套。上述货款按照合同约定全部结清。当事人与珲春拉波尼服饰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其他约定事项:供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具体每件单价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不低于供货价的30%)”。2022年7月25日至7月27日间,当事人直接、间接向吉林省龙德医药有限公司汇款300000元和400000元,随后吉林省龙德医药有限公司利用上述两笔款项,与珲春拉波尼服饰有限公司、吉林市大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相关人员邓立娜、张国喜、林玉芳配合进行多次循环往复汇款,形成珲春拉波尼服饰有限公司账面1680000元进款(详见“大千公司、龙德公司、拉波尼公司资金回流图”)。2022年7月28日,珲春拉波尼服饰有限公司向吉林省龙德医药有限公司开具发票2张,货物名称为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数量共计200000套,发票金额共计1680000元,价格8.4元/套。2022年7月28日至7月29日间,吉林省龙德医药有限公司向吉林市龙峰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开具发票48张,货物名称为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数量共计200000套,发票金额共计4500000元,价格22.5元/套。2022年7月30日,吉林市龙峰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向当事人开具发票76张,货物名称为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数量共计200000套,发票金额共计7200000元,价格36元/套。掌握的证据证明,珲春拉波尼服饰有限公司、吉林省龙德医药有限公司、吉林市龙峰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吉林市大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虽然开具了200000套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发票,但并不存在与上述发票金额相符的、真实发生的交易行为。本案涉及到的200000套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的实际采购环节的交易双方为吉林市大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珲春拉波尼服饰有限公司,涉案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实际进货价28元/套,销售价45元/套,购销差价率约为60.7%,违法所得为20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第六项:“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的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000000元;2、罚款4000000元。
4000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