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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三泉食品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牛传欢注册资本:5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370811MA3T207M4X所属地区:山东省
企业地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唐口街道前陈村东北角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济任市监处罚﹝2026﹞78号
当事人济宁市三泉食品有限公司系依法登记注册的主体,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5年7月5日生产奇趣面大蝴蝶面20箱,18盒/箱,300克/盒,销售价格3.6元/盒,货值金额1296元;小蝴蝶面6箱,30盒/箱,300克/盒,销售价格3.62元/盒,货值金额651.6元。于2025年7月12日全部销售给温州程老伯食品有限公司,实际收取1947元,货值金额为1947元。上述批次的奇趣面经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柠檬黄、胭脂红、亮蓝、苋菜红项目不符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于2025年5月11日生产大蝴蝶面20箱,10斤/箱;小蝴蝶面12箱,10斤/箱。大蝴蝶面以每箱40元的价格于2025年5月15日销售给温州(姜先生)2箱。大蝴蝶面、小蝴蝶面均以每箱36元的价格于2025年5月20日都销售给青岛(于启龙)30箱。大蝴蝶面货值金额728元,小蝴蝶面货值金额432元,货值金额共计1160元。上述批次的蝴蝶面经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柠檬黄、胭脂红、苋菜红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于2025年4月27日生产大蝴蝶面100斤(5kg/箱,10箱),小蝴蝶面170斤(5kg/箱,17箱)。2025年4月25日销售给熙豪梁店(温州的于先生)大蝴蝶面10箱,5kg/箱,单价36元/箱,货值金额360元;于2025年4月28日销售给梁叮当(淄博的梁先生)小蝴蝶面17箱,5kg/箱,单价34元/箱,货值金额578元。该批次蝴蝶面货值金额共计938元。上述批次蝴蝶面经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柠檬黄、苋菜红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查明事实,认定当事人上述三批次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4045元,因当事人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合法必要支出的证据材料,可认定违法所得4045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个人身份;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SBJ25330300002736651),检验报告(NO:GS202530473)、复检检验报告(NO:83250000005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复检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复印件;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温瓯市监案移字[2025]102101号)原件,检验报告(NO:GS202530545)及相关材料复印件;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温瓯市监案移字[2025]112601号)原件,检验报告(NO:GS202530511)及相关材料复印件;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食品委托加工合同、召回公告、生产记录、投料记录、销售台账、收款收据、订货单,证明涉案批次产品的数量、召回情况、销毁数量、价格等违法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检测报告、说明、产品召回公告回执打印件、微信截屏打印件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情况。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屏打印件一份、全国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平台截屏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结合案情综合裁量,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45元;2、罚款15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904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15000.00元
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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