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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春明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春明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2323MA6L4EEKX1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共和镇天台村委会天台街7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牟定县局处﹝2023﹞第21号
2023年5月4日10时34分,楚雄州牟定县烟草专卖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日常两烟市场检查,检查至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共和镇天台村委会天台街73号时,执法人员毕胜龙、孙昌明向当事人出示徽章、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说明来意,依法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场在经营场所店铺内货架上层中查获涉嫌违法的卷烟84MM玉溪(初心)1条(卷烟条盒上有“CXYC532323111947”卷烟识别码)、84MM红塔山(硬经典)1条(卷烟条盒上有“CXYC532323111947”卷烟识别码),共计贰个品种贰条。经现场核实,当事人牟定县春明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者:刘春明)无法提供该批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合法有效证明。为案件调查需要,经牟定县烟草专卖局领导批准,当事人确认,楚雄州牟定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将上述卷烟作为证据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牟定县春明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者:刘春明)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合法有效来源证明,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查明,当事人牟定县春明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者:刘春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84MM玉溪(初心)1条、84MM红塔山(硬经典)1条,涉案卷烟共计贰个品牌2条为牟定县春明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者:刘春明)所有,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且当事人牟定县春明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者:刘春明)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合法有效来源证明。至案发被查获时,当事人牟定县春明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者:刘春明)无违法所得。经送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作真伪鉴定,鉴定结果如下:84MM玉溪(初心)1条、84MM红塔山(硬经典)1条为真品卷烟。经楚雄州牟定县发展和改革局进行价格认定,涉案卷烟价值总额为贰佰玖拾元整(290.00元)。
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84MM玉溪(初心)1条、84MM红塔山(硬经典)1条卷烟进货总额290.00元5%计14.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将上述卷烟返还当事人。
14.50元
楚雄州牟定县烟草专卖局
2023-05-29
2
牟烟处﹝2023﹞第21号
当事人牟定县春明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者:刘春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84MM玉溪(初心)1条、84MM红塔山(硬经典)1条,涉案卷烟共计贰个品牌2条为牟定县春明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者:刘春明)所有,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且当事人牟定县春明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者:刘春明)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合法有效来源证明。
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84MM玉溪(初心)1条、84MM红塔山(硬经典)1条卷烟进货总额290.00元5%计14.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将上述卷烟返还当事人。
14.50元
楚雄州牟定县烟草专卖局
2023-05-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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