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迈升电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聂志龙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2MA38BDT18J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香格里拉A区7栋一单元三楼(自主承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10
(2024)赣0982民初255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西迈升电梯有限公司
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樟树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市市监处罚﹝2026﹞18号
2025年11月25日,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根据宜春市局特设科提供的案件线索对当事人维保的电梯进行现场检查,电梯使用单位江西宏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电梯安装地址为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名门世家小区5#楼东单元(设备代码3110100252020GKRKPM7)、中单元(设备代码:3110100252020HYA27G3)、西单元(设备代码:31101002520 207JM2NJ9)三台。江西省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大数据平台系统显示当事人维保人员对三台电梯己完成维保打卡,各项维保项目已完成。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维保人员吴豪在现场对刚刚维保完成的三台电梯现场复核检查发现:1、5#西单元电梯(设备代码:31101002520207JM2NJ9)负一楼层门开启时有异响,并且层门外部有明显划痕;2、5#楼中单元电梯(设备代码3110100252020HYA27G3)机房设备外盖板未盖,摆放在墙面,机房的卫生未清洁打扫,底坑的卫生未清洁打扫;3、5#东单元电梯(设备代码3110100252020GKRKPM7)机房,底坑卫生未清洁打扫。面对执法人员现场复核检查,维保人员吴豪承认未对5#楼中单元和东单元电梯进行半月维保,西单元做了维保但维保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进行。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宜)A市监特令〔2025〕第003号),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向江西宏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取了与当事人签订的维保合同,及上述三台电梯的使用标志。现场检查过程有执法记录仪摄影和照片。2025年12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人代表聂志龙做了调查询问笔录。 经查,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名门世家小区使用的电梯管理单位是江西宏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维修保养单位是江西迈升电梯有限公司,使用管理单位与维保单位签订了电梯维修保养合同(编号JXMS-W09-20250821)和补充协议,合同时间从2025年9月1号至2026年8月31号止,合同价格为300元/台/月,补充协议约定电梯维保费用实际支付190元/台/月,合同标明电梯名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2025年11月25在樟树市名门世家小区当事人当天总共有14台电梯进行维保,吴豪、陈广星负责7台,我局执法人员赴现场核查时,已完成5#楼三台电梯的半月保系统电子打卡。当事人对宜春市樟树市名门世家小区5#楼中单元,东单元电梯未实施电梯半月保却完成了电梯系统打卡上传至电梯监管平台,对5#楼西单元电梯虽实施了半月保但维保质量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附件A第26项。 当事人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要求对宜春市樟树市名门世家小区5#楼三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据当事人与江西宏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和补充协议,按照补充协议的实际价格算出当事人违法所得为3×190元÷2=285元。2026年2月1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宜市市监罚告〔2026〕1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且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之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事实。
1.没收违法所得285元; 2.处罚款20000元,以上罚没合计20285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