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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栗坡县赵记蔬菜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继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624MA6P1NEU3X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麻栗镇金康龙城1栋3楼麻栗坡县福宝市场服务部内70、71、102、103号摊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麻市监处罚〔2023〕58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8月16日经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一直在麻栗坡县麻栗镇金康龙城农贸市场1栋3层49、50、51、52、53号(董永兰处租房)摊位从事蔬菜等销售。当事人于2023年4月24日凌晨在文山恒丰市场内购进各类蔬菜,其中与当地一农民以10元/公斤的价格收购了4kg豇豆,购进后,于当日运到麻栗坡县麻栗镇金康龙城农贸市场1栋3层49、50、51、52、53号(董永兰处租房)摊位以12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上述豇豆已于当日全部销售完毕,获得销售收入48元,获得利润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属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豇豆的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捌元整(¥:8.00元); 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叁佰元整(¥:3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叁佰零捌元整(¥:308.00元);
300.00元
麻栗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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