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大山头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荣军 | 注册资本:1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134055208X7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余姚市四明西路520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8-24
(2020)浙0281民初462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余姚大山头贸易有限公司
余姚市人民法院
2
2020-08-24
(2020)浙0281民初462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余姚大山头贸易有限公司
余姚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6-04-20
2016-04-20
(2016)浙0281民初2990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陈**与余姚大山头贸易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处罚﹝2024﹞85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8日从宁波北仑某贸易商行购入6瓶贴有中文背标“奔富BIN407赤霞珠红葡萄酒;原产地:澳大利亚;灌装日期:2020年08月29日,酒精度:14.5%vol;进口商:广州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净含量:750ML”等信息。至2023年08月0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红酒销售区有4瓶上述奔富BIN407赤霞珠红葡萄酒待售,当事人称上述红酒是从宁波北仑供应商处合法购进,当事人下架暂停销售。当事人提供了上述红酒的相关进货记录及供应商资质。2023年07月25日销售了2瓶上述涉案红酒给消费投诉人王某,同年09月17日销售了4瓶上述涉案红酒给消费投诉人陈某。经向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的进货票据、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三件文书材料均由北仑供应商提供。本局于2023年11月08日将青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函线索移告给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于2023年8月份从供应商处(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商户的具体信息)购入12瓶野菜生活复合蔬菜汁饮料(贴有中文背标“品名:kagome野菜生活复合蔬菜汁,规格:200ml,产地:日本,”等中文信息,包装上标有“製造所”“長野県”等日文),进价7元/瓶,并以12.5元/瓶的价格在店内销售,十月初特价处理为10元/瓶。至2023年10月0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食品销售区发现有11瓶上述蔬菜汁饮料待售。长野县食品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年第44号公告中禁止进口的日本<spanclass="cbz">核辐射</span>县区的食品。至案发,当事人以12.5元/瓶的价格销售上述蔬菜汁饮料1瓶,剩余11瓶上述蔬菜汁饮料尚未销售。上述蔬菜汁饮料共计货值122.5元,当事人涉嫌经营明令禁止进口的食品取得的违法所得认定为5.5元,因当事人与消费者达成退赔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无需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目前未发现导致消费者食用后发生食物中毒事件。<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涉嫌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红酒,因当事人能如实提供合法的供应商来源并提供相关的合格证明材料。因此当事人涉嫌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红酒的违法事实不成立。 当事人经营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没收涉案野菜生活复合蔬菜汁饮料11瓶;罚款10000元。 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涉案野菜生活复合蔬菜汁饮料11瓶;3、罚款1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涉嫌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红酒,因当事人能如实提供合法的供应商来源并提供相关的合格证明材料。因此当事人涉嫌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红酒的违法事实不成立。 当事人经营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没收涉案野菜生活复合蔬菜汁饮料11瓶;罚款10000元。 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涉案野菜生活复合蔬菜汁饮料11瓶;3、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