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加兵水产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加兵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C46E6YXG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绣林街道明珠广场农贸市场117-118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6〕30号
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5日从岳阳一衡量器具店购买“SHENXIN@.申鑫”牌电子台秤一台,型号规格TCS--120kg,”字样,无铭牌及合格证,购进价格为150元,已付现金,没有向商家索取购货凭据,用于自己水产店里计量称重。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5日对该电子秤数据进行故意破坏,使该电子秤在使用中显示重量变大,达到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目的。2026年1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协同石首市计量检定测试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门店秤具进行计量准确度检查,计量检定人员用2kg标准砝码对该秤具进行检定,屏幕"重量(千克)"栏显示读数"2.30"kg,即读数比实际重量多15%,按照《JJG539-2016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120kg的电子计价台秤最大允许误差不得超过±20g的规定,石首市计量检定测试所当天出具此秤的《石首市计量检定测试所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力2026002003号),检定结论:不合格。当事人以损害消费者利益为目的,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从2025年11月25日开始使用到2026年1月3日止,所销售的水产品在湘鄂农贸城购进(其中购进草鱼410斤,销货价格为8元/斤,应收取货款3280元,每斤多称重0.15斤,多称61.5斤,多收492元,实收471.5斤的货款3772元;购进麻鲢297斤,销货价格为8元/斤,应收取货款2376元,每斤多称重0.15斤,多称44.55斤,多收356.4元,实收339.25斤的货款2732.4元;购进花鱼200斤,销货价格为28元/斤,应收取货款5600元,每斤多称重0.15斤,多称30斤,多收840元,实收230斤的货款6440元;购进鲫鱼368斤,销货价格为9元/斤,应收取货款3312元,每斤多称重0.15斤,多称55.2斤,实收423.2斤货款3808.5元),购进的水产品已全部销售完,销售鲜鱼共计销货款 16752.90元,全部存入扫码收款银行卡内(绑定的卡号:81010000777970726)。 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油站计量作弊行为违法所得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市监稽函[2022]36号,证明了当事人获得的全部销货款 16752.90元均为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使用的“SHENXIN@.申鑫”牌不合格电子计量台秤1台;
2:没收违法所得16752.90元;
3:罚款1000元,合计罚没款17752.90元。
1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