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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东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戚建生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03MABLHU0HX5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街道北海路遵投大厦B栋15楼150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汇市监处罚〔2026〕6号
经查:当事人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汇川区使用管理36台电梯,现在已经全部启用;2025年9月1日,根据遵义东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签订的协议,江山苑小区的维保到期的电梯由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代管。 2025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负责管理的江山苑小区3栋使用的编号为3110520301202404005和17栋使用编号为3110520301202404010电梯超过了检验有效期,存在安全隐患。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遵汇市监特令[2025]38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上述2台超过检验有效期的电梯,在检验合格并取得检验合格报告后方可使用。2025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进行检查发现,上述2台电梯仍然在未取得检验合格报告的情况下使用。 当事人在对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过程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 设备”的规定,已构成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材料,且未发现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参照《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仟元整(¥5000.00)。
5000.00元
遵义市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9
2
汇川市监处[2024]126号
经查,当事人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汇川区使用管理24台电梯,其中20台电梯是安装告知中,有4台电梯在用 ;2023年7月遵义东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签订协议,售楼部1号、2号电梯(出厂编号:X0DTG39210、X0DTG39209)由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代管。 2024年6月24日,当事人在对电梯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1.现场检查2台安装告知中的电梯(17号楼;出厂编号:X0DTG39207、X0DTG39208)未经监督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正在使用;2.电梯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应急救援预案需更新、日常运行记录内容不符合实际;3.电梯“一机一档建立不完善”。 当事人在对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过程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遵义东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 2.2024年6月24日遵义市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遵义东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现场笔录》原件各1份,现场检查图片3张,现场录制视频1份(光盘保存),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梯的事实。 3.2024年7月5日遵义市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遵义东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记录的《遵义市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梯的事实和经过。 2024年9月3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汇市监罚告〔2024〕126号),告知对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2024年10月11日向我局提交申辩书一份,该陈述申辩要求遵义市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提出的理由有“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整改措施”、“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电梯使用登记手续繁琐、人员经验不足导致办理进度滞后”、“对项目进度与电梯安装、验收等环节的信息掌握存在偏差,未能及时办理电梯使用登记”、“项目施工过程中,部分电梯安装调试与整体工程进度存在时间差,影响使用登记办理”等,经复核,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该陈述申辩予以采纳,理由如下: 当事人在2024年6月24日当天,工作人员搬用物品擅自使用17号楼的2台电梯(出厂编号:X0DTG39208、X0DTG39207),在我局发现并指出问题后,当事人按要求立即停用未经检验的电梯,并着手办理相关登记手续,2024年9月24日,出厂编号:X0DTG39208的电梯监督检验合格,2024年9月30日,出厂编号:X0DTG39208的电梯办理使用登记完毕。当事人的违法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的行为及时停止,并立即申请监督检
罚款1.5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5000.00元
遵义市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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