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兰县好好化妆城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翀 | 注册资本:5.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632822MA754D5L5U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香日德镇香源村街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都市监罚﹝2023﹞24号
2023年11月1日,都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都兰县好好化妆城开展化妆品专项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店内经营有普通化妆品、儿童化妆品及特殊化妆品,在现场检查过程该店店长郭立群出示了该店中的《普通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儿童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特殊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现场核对以上三本进货查验记录台账的记录及其店中销售的化妆品,发现《都兰县化妆品经营单位索证索票》台账册及《普通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中存在进货票据缺失的情况;《儿童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册中只记录了7种儿童化妆品,其店内销售有45种儿童化妆品;《特殊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册中只记录了1种特殊化妆品,其店内销售有5种特殊化妆品。在现场检查过程中该店能够提供店内的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册,证明该店经营者是知道经营化妆品是应当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执法人员现场询问该店店长郭立群,其表示是由于自己的疏忽一直未能执行该项制度,由此当事人的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2023年11月8日,经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因管理缺失,在长期经营化妆品的过程中存在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表示认可且无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现责令改正,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决定处罚如下:1、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都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8
2
西都兰香日德市监案字〔2023〕24号
违反化妆品管理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现责令改正,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决定处罚如下:
1、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都兰县市场监督局香日德市场监督管理所
2023-12-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