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亚杰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谷叶昌 | 注册资本:5.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881340011558G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洮南市富文街道双河西路内区13丘48幢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洮市监处罚〔2025〕35号
2024年12月17日,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富文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涉事公司现场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其包材库中存放“谷之杰木糖醇无蔗糖炉果”包装共66份,其上标注配料:小麦粉、无蔗糖糖粉、植物油、鸡蛋、木糖醇、食品添加剂、无铝泡打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上述全麦饼干的标签上的配料无铝泡打粉未展开标注每种食品添加剂。经查阅涉事企业生产记录以及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得知,该公司于2024年7月16日生产一批谷之杰全麦饼并销售,共生产30袋,每袋的销售价格为22元,货值共660元,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共660元。当事人现场承认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3.1.4:“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标示形式见附录B)。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选择附录B中的一种形式标示食品添加剂。当采用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和国际编码的形式时,若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法。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之规定,构成了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拟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60元;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共计罚没人民币566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