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富锦市大锦农阳光生鲜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隋德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882MA1BQ3YD1C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富锦市富佳百货大楼商场一楼南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富市监处罚〔2025〕85号
当事人于2024年9月18日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2023年12月12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富锦市富佳百货大楼商场一楼南侧经营富锦市大锦农阳光生鲜超市。2025年6月11日执法人员接到编号为1230882002025061023364095的投诉单,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店,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收款电脑历史订单未能显示账单多收款明细,执法人员出示投诉人提供的交易单号为4200067748202506109553156883的微信转账截图复印件,该店负责人确认为该店出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存在四舍五入,反向抹零的行为,执法人员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富市监责退〔2025〕3号),当事人于限期内张贴退款说明一份,但是无人来领取。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0元,违法所得0.15元。 (参见证据: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25年6月11日,举报人提供交易单号4200067748202506109553156883的微信转账截图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情况; (二)2025年6月11日10时10分,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四舍五入,反向抹零的情况; (三)2025年6月11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拍摄的照片两张,证明现场情况; (四)2025年6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当事人四舍五入,反向抹零的具体情况; (五)2025年6月11日,当事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六)2025年6月11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 (七)2025年6年11日,当事人提供6月5日-6月11日期间每日收款明细表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情况; (八)2025年6年11日,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时多收款原因; (九)2025年6年11日,当事人提供补打结账单一份,证明当事人调整系统已收款正常; (十)2025年6年11日,当事人提供店内张贴退款说明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的退款行为; (十一)2025年6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收款系统只能查询最近七日内账单情况; (十二)2025年6月15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店内收款系统只能查询最近七日内账单情况; (十三)2025年6月26日,当事人提供退款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退款情况。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项“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0.15元,2、罚款1000元,1、2项合计1000.15元,上缴财政。
1000.00元
-
2025-08-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