勃利县康顺康芝堂医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丽霞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921MA1CDGNE5L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新起街18委圣地亚七号小区四期续建3栋3单元1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勃市监处罚﹝2023﹞240号
2023年7月13日,勃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勃利县康顺康芝堂医药有限公司经营的处方药“心清软胶囊”规格100粒/瓶,销售1瓶,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该药品的处方证明,属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2023年10月29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勃利县康顺康芝堂医药有限公司,发现其经营的处方药“步长稳心颗粒”,该药品生产企业: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该店有效期:2024/8/31,生产批号:2303261,规格:9袋/盒,共进货2盒,到检查之日,该药品已全部售出,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该药品的处方证明,属逾期不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该医药公司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议予以立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1份,证明:记录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企业具有营业资质; 3、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潘丽霞承认违法行为; 5、照片复印件4份,证明:现场取证情况; 6、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企业具有销售资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行政处罚1000元。
1000.00元
勃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