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吉健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早林 | 注册资本:314.2857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4002076055913T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伊南工业园区双创产业园纬七路企业邻里中心三楼399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3-25
(2021)新40民终16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伊宁市吉健商贸有限公司
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2
2021-03-19
(2021)新40民初35号
借款合同纠纷
石**
倪*,伊宁市吉健商贸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3
2021-03-01
(2021)新40民终36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倪*,伊宁市吉健商贸有限公司
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4
2021-01-14
(2021)新40民终16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伊宁市吉健商贸有限公司
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5
2020-12-01
(2020)新4002民初4819号
民间借贷纠纷
胡**
伊宁市吉健商贸有限公司,倪*
伊宁市人民法院
6
2020-05-26
(2019)新4022民初144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伊宁市吉健商贸有限公司
罗**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7
2019-11-04
(2019)新4022民初144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伊宁市吉健商贸有限公司
罗**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8-02-1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罗**
倪*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2
2018-02-1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伊宁市吉健商贸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03
2022-06-29
(2022)新4002执异30号
民事
伊宁市吉健商贸有限公司、倪斌等民事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3-19
2021-03-04
(2021)新40民辖6号
借款合同纠纷
石**与伊宁市吉健商贸有限公司、倪*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3
2021-03-10
2020-12-01
(2020)新4002民初4819号
民间借贷纠纷
胡**与伊宁市吉健商贸有限公司、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2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1-01-28
2021-01-23
(2021)新40民终16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伊宁市吉健商贸有限公司与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1-28
2020-10-09
(2019)新4022民初144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伊宁市吉健商贸有限公司与罗**一审民事裁定书
92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0-10-10
2020-06-01
(2020)新4002财保154号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胡**与伊宁市吉健商贸有限公司、伊宁市吉健商贸有限公司察布查尔县分公司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52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9-10-17
2019-07-25
(2019)新4022执42号
罗**与伊宁市吉健商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7-12-13
2017-07-14
(2016)新4022民初1448号
合同纠纷
伊宁市吉健商贸有限公司与伊犁天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6-09-21
2016-09-21
(2016)新4002财保268号
伊犁嘉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诉伊宁市吉健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80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州税稽罚〔2025〕67号
(一)少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你公司2021年1月1日与伊宁市吉健商贸有限公司察布查尔县分公司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出租制砂设备,租赁期为4年,每年租金为32.5万元,租金合计1,300,000元,合同约定租金为租赁期满一次性支付,2024年应确认租金收入1,287,128.71(不含税),已确认396,039.2元,少确认收入891,089.51元,少缴增值税8,910.8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二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第三条“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之规定,你公司2024年第四季度应补缴增值税8,910.89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1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5-1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