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鑫丰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龙华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29MA3859GM3H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工业园区(城厢镇田心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30
(2026)赣0729民初6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全南县人民法院
2
2026-05-08
(2026)赣0729民初4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全南县人民法院
3
2026-03-05
(2026)赣0729民初1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全南县人民法院
4
2026-01-29
(2026)赣0729民初64号
劳动争议
全南县人民法院
5
2024-12-20
(2024)冀0984民初6702号
承揽合同纠纷
河间市鑫达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鑫丰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河间市人民法院
6
2024-04-12
(2024)赣07民终1857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赣州鑫丰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张**,郭**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3-12-14
(2023)粤0606民初325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赣州鑫丰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佛山市中辉集装箱有限公司,广东中鸿金昱集成房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8
2023-11-21
(2023)粤0605民初241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赣州鑫丰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佛山市湘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9
2020-11-12
(2020)赣0729民初1304号
李**
赣州鑫丰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赣州市全南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7-18
2024-11-22
(2024)粤0605执前调157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赣州某有限公司、佛山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案件裁定书
38256.24元
执行案件
2
2021-03-31
2020-11-19
(2020)赣0729民初1304号
劳动争议
***与赣州鑫丰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144728.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03-31
2020-11-19
(2020)赣0729民初1304号
劳动争议
李**与赣州鑫丰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144728.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全市监处罚〔2026〕56号
当事人为保证自身企业的生产锅炉不停机,于2025年9月3日至2025年9月4日,预生产了7.537吨规格为1200X60X50容量100KG的岩棉板,存放在当事人仓库。2025年9月9日,被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抽取了4.32平方样品进行产品质量检测。
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9日收到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寄送的检验检测报告单,检测报告显示:该批次产品依据《建筑用岩棉绝热制品》(GB/T19686-2015)标准,按照《矿物棉及其制品试验方法》(GB/T5480-2017)要求的方法进行检测的项目1“密度允许偏差”的检测结果为:密度误差+25.3,不符合《建筑用岩棉绝热制品》(GB/T19686-2015)标准:“5.4屋面和地板用:5.4.1尺寸允许偏差与密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屋面和地板用岩棉板尺寸允许偏差与密度允许偏差±10”的要求,以及该标准:“5.5幕墙用:5.5.1尺寸允许偏差与密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要求:表4幕墙用岩棉板尺寸允许偏差与密度允许偏差±10”的要求。报告结论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收到报告后,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该检测报告与执法人员送达的检测报告内容一致。
在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测报告后,当事人辩称该批次产品并未对外销售,已在2025年9月30日将该批次岩棉板回炉压块。并向我局提交了《不合格产品处理情况说明》,依据当事人提供的生产日报表、产品发货单、生产工艺流程图予以佐证,本局结合现场检查的实际情况,对此辩解予以采纳。
综上,由于当事人该批岩棉板并未销售,参照当事人同季销售的该款产品1900元每吨的市场均价计算,认定货值为14320.3元,无非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5年本)》第五编: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裁量基准】(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一点六倍以上二点四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不合格项目检测数据与标准指标差距在百分之十以上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23000.00元)上缴国库。
23000.00元
全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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