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谨华鑫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兰叶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6MABXFE824P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德园路8号8幢2层厂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江津市监处罚〔2025〕751号
经查,当事人系2022年8月12日依法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在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德园路8号8幢2层厂房从事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2025年9月12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依法对四川浙川百货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待销售的冷吃鸡翅尖椒香味(辐照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为9袋,该冷吃鸡翅尖椒香味(辐照食品)标称的生产者名称为重庆市谨华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5年7月8日,保质期为270天,规格型号为300克/袋。2025年10月16日,本局收到由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SP2025A38282,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0月17日,本局依法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的成品库房、留样间等进行检查,未发现被抽样批次的冷吃鸡翅尖椒香味(辐照食品)。另查明,2025年7月8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冷吃鸡翅尖椒香味(辐照食品)225袋,其中15袋用于检样,剩余210袋用于装箱并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5.7元/袋。当事人对上述产品进行召回,因经销商已全部销售完毕,最终未能召回。故上述不合格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1282.5元(5.7元/袋225袋=1282.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197元(5.7元/袋210袋=1197元)。再查明,当事人因2024年9月2日生产的虎皮鸡翅尖(香辣味)中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于2025年2月27日受到我局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渝江津市监处罚〔2025〕163号);又因2025年5月10日生产的冷吃鸡翅香辣味(辐照食品)、2025年5月20日生产的冷吃鸡翅尖椒香味(辐照食品)中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于2025年10月13日受到我局罚款、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渝江津市监处罚〔2025〕614号)。本局在于2025年10月13日向当事人下达的《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津市监处罚〔2025〕614号)中对当事人未实施出厂检验留样控制要求的行为作出警告处罚。2025年1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留样间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对2025年10月13日后生产的产品进行了留样。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产停业七日; 二、没收违法所得1197元; 三、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7
2
渝江津市监处罚〔2025〕614号
经查,当事人系2022年8月12日依法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在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德园路8号8幢2层厂房从事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2025年7月2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依法对綦江区美郡新购生活超市待销售的冷吃鸡翅尖椒香味(辐照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为8袋,该冷吃鸡翅尖椒香味(辐照食品)标称的生产者名称为重庆市谨华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20日,保质期为270天,规格型号为400克/袋。2025年7月21日,本局收到由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2025-03AP070205,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7月23日,本局依法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的成品库房、留样间等进行检查,未发现被抽样批次的冷吃鸡翅尖椒香味(辐照食品)。2025年7月9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依法对郫都区兴大百胜副食待销售的冷吃鸡翅香辣味(辐照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为8袋,该冷吃鸡翅香辣味(辐照食品)标称的生产者名称为重庆市谨华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10日,保质期为180天,规格型号为300克/袋。2025年8月4日,本局收到由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SP2025A26228,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8月5日,本局依法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的成品库房、留样间等进行检查,未发现被抽样批次的冷吃鸡翅尖椒香味(辐照食品)。2025年8月13日,甘孜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对康定市塔公镇浙景荣超市待销售的冷吃鸡翅香辣味(辐照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为10袋,该冷吃鸡翅香辣味(辐照食品)标称的生产者名称为重庆市谨华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10日,保质期为180天,规格型号为300克/袋。2025年9月3日,本局收到由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A2250447459145005C,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9月3日,本局依法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再次对当事人的成品库房、留样间等进行检查,未发现被抽样批次的冷吃鸡翅香辣味(辐照食品)。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2376元; 三、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