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天恒医药包装印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于海龙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8MA1720TM06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惠州街以东,绵阳路以北厂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04
(2024)辽1221民初25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铁岭海欣工贸有限公司
吉林省天恒医药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于**,吉林省新蓝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王*
铁岭县人民法院
2
2024-09-23
(2024)浙0591民诉前调28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州欧美化学有限公司
吉林省天恒医药包装印务有限公司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3
2024-09-12
(2024)吉0104民初607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吉林省天恒医药包装印务有限公司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4
2024-01-22
(2023)辽1282民初44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开原惠伦纸业有限公司
吉林省天恒医药包装印务有限公司
开原市人民法院
5
2023-12-21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6
2023-10-27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
吉林省天恒医药包装印务有限公司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知稽处罚﹝2021﹞8号
根据举报,本局2021年5月8日,对位于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惠州街以东,绵阳路以北厂房的吉林省天恒医药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加工标注有“天津三延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及“天津三延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厂名的中药液包装膜,“天津三延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三延公司)出具证明材料,称其未授权许可吉林省天恒医药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天津三延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厂名系冒用。现场执法人员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半成品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长市监知稽行强字[2021]8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调查终结后,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天津三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天津三延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厂名系冒用。截止案发时,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1040.00元,拟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2、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10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长市监知稽罚告字〔2021〕8号),告知当事人本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2021年10月13日,当事人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本局于2021年11月25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当事人辩称,其生产加工的中药液包装膜未侵犯“天津三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因为,曾经“长春市博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春博雅公司)是“天津三延公司”股东,且,闫贵保是“天津三延公司”贵州经销处经理,并提供了“天津三延各地区设立办事处一览表”及“天津三延公司”授权闫贵保为贵州地区经理的“授权委托书”。听证会后,根据案件存在的疑点,听证主持人建议办案单位补充调查。经查:2020年6月30日,当事人与“长春博雅公司”签订了《项目承包经营合同》,“长春博雅公司”将煎药机及塑料包装耗材发包给当事人进行承包经营,承包经营的项目内容包括:煎药机及塑料包装耗材、渠道、专利技术使用权、品牌商标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当事人自主经营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签订《项目承包经营合同》后,“长春博雅公司”将印刷版四千多张,空包装箱六千多个,提供给当事人,由于资产交接记录缺失,双方均不能确定交接资产中是否存在涉案印刷版。2021年4月20日,当事人接“天津三延公司”贵州地区经销处(代理商)经理闫贵保订单,以120元/组的价格,为其生产加工92组(46箱)通用版中药液包装膜,当事人在生产加工的92组中药液包装膜上,标注了“天津三延公司”的注册商标及“天津三延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厂名。上述92组(46箱)中药液包装膜违法经营额(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1040.00元,截止案发时,上述92组(46箱)中药液包装膜尚未给客户发货,客户未支付货款,无违法所得。
1、没收违法生产的冒用他人厂名中药液包装膜92组及半成品2卷;2、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3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