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恩施市尚城美居装饰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郡杰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2801MACLRYPC51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市小渡船街道航空大道169号金鑫商厦1栋3楼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恩施市监处罚〔2025〕193号
经查,当事人公司于2023年6月成立,公司现有员工30人,主要从事室内房屋装修业务。 现查明,为了包装公司,宣传公司的实力,吸引顾客,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入口旁边的展示区展示了各种牌匾,其中三块载明的内容分别为:1、恩施市尚城美居装饰有限公司 绿色家居·环保施工推荐单位,落款为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湖北省绿色建筑促进会 湖北省建筑学会 湖北装饰俱乐部,并盖有公章,颁发日期:二零二三年十月;2.CIID中国室内设计协会会员单位;3.恩施市尚城美居装饰有限公司 会员单位,落款为湖北省室内装饰协会。调查人员通过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能查到牌匾1上的“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牌匾3上的“湖北省室内装饰协会”的登记信息,牌匾1上的“湖北省绿色建筑促进会 湖北省建筑学会 湖北装饰俱乐部”及牌匾2上的“中国室内设计协会”均显示未在民政部门登记。 经核实,上述3块牌匾系当事人员工张林华(销售经理,电话:13540061092,微信号:Zmjlan557)通过抖音查找牌匾样件图片后,于2023年12月1日通过微信传至恩施市辉升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立的“【尚城美居】广告制作对接群(11)”内,该广告公司按当事人的要求将内容稍作修改后反馈到群里,经张林华确认后制作了宣传牌,制作费50元/块,费用合计150元,通过当事人公司的账户给该广告公司支付了58837.75元(含上述3块牌匾的费用)。当事人未和广告公司签订协议,提供了牌匾制作清单。2023年12月广告公司将制作好的牌匾送给当事人,当事人放在展示柜展示,对外宣传在家装行业获得的荣誉。当事人没有这些牌匾的有效证明文件,也不是“绿色家居 环保施工推荐单位”“CIID中国室内设计协会会员单位”和“湖北省室内装饰协会会员单位”。这3块宣传牌的内容均属虚构,无证明文件,经恩施市辉升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证实制作时未收到当事人的证明文件。2025年6月16日,调查人员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恩市市监限〔2025〕061601号),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展示的3块牌匾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授权书,至调查终结,当事人均未能提供。调查期间,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监督下将牌匾下架销毁。 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公司员工田磊(微信号:Tl15629252166)于2025年4月23日添加投诉人的微信,2025年5月23日微信向投诉人发送“你好,公司刚刚开完启动大会,我最先给你发这个信息,公司周年庆抖音直播工地样板房的活动,各种材料商家厂家共同让利,原价1298一平米的,现在周年庆活动只需要998元豪华整装,包含所有的材料、设计、施工。所有的材料都是全国一线品牌的材料,1+3设计师团队为你免费设计。不管你好多平米,通通都只需998元每一平方,3000平米展厅材料通选,而且夫妻到店,送价值198元的蚕丝被一床,欢迎你和你爱人家人一起来实地考察”内容。调查中当事人提交了以原价1298一平米成交的证明材料。上述活动持续时间是2025年5月27日-2025年6月2日。投诉人于2025年6月2日到当事人店内,与设计师对接后,制定了房屋面积为126㎡的《超值全案主材/辅材配制清单 价格预算表》,写明直接费用:126×998+9500=135248(注:套内只包含一个卫生间,增加一个卫生间加9500元),其他费用:拆飘窗:1000,工程管理8%:10899;设计费(80元/㎡):10080,装修预算费合计156227(优惠前),优惠后15万”,投诉人先在预算表上签字,同意了15万元的装修预算约定,然后签了装修合同,按合同约定交了3万元的合同款。 当事人宣传998元豪华整装包含所有的材料、设计、施工,但是预算表中显示给投诉人在预算时按80元/㎡计算设计费10080元,存在未履行优惠承诺,多收取设计费的情况。经核算,当事人应执行的优惠承诺情况:房屋整装金额(元)(房屋面积126㎡,单价998元/㎡)125748元,增加一个卫生间加9500元,拆飘窗1000,工程管理费8% 10899,设计费0元,合计费用147147元,而实际执行的是优惠后15万元的总价款。本局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2853.00元。 调查期间,当事人与投诉人达成一致,在原优惠基础上赠送冰箱一台,双方自行和解。当事人于2025年6月23日提交《整改报告》1份,对存在的问题已及时整改。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对曾获荣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未履行优惠承诺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853.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因当事人上述两种违法行为无关联性,应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上述2种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7853.00元。
7853.00元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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