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欣冉文具用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1MABTPU829C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马场镇白泥社区午宜大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罚[2025]140号
当事人大方县欣冉文具用品经营部系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马场分局辖区个体工商户,已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者宋艳。在经营过程中,当事人购进“对战陀螺”1板20个,购进价格为1.7元/个,以2元/个的价格销售,售出9个,剩余11个未销售;“千叶指尖轮”1板12个,购进价格为2.5元/个,以3元/个的价格销售,售出7个,剩余5个未销售;“水枪总动员”1板12个,购进价格为0.7元/个,以1元/个的价格销售,售出2个,剩余10个未销售;2025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玩具无3C标志,当事人当场也未提供上述玩具的3C认证证书,遂于2025年5月6日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经进一步查明,由于当事人经营者进货时疏忽大意,在进货的时候查看了一下,认为有“CE”这类似标识是可以的;由于购进时间较长,只记得是从纳雍进的货,进货的具体商家不记得了,没有进货单据。2025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方市监限提[2025]05050802号,请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向本局提供上述玩具的有效3C认证证书,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向我局提供上述玩具的有效3C认证证书。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应为购进数量与销售价格乘积之和,即:20个×2元/个+12个×3元/个+12把×1元/把=88元;违法所得应为售出产品货值金额与购进成本之差,即:(9个×2元/个-9个×1.7元/个)+(7个×3元/个-7个×2.5元/个)+(2把×1元/把-2把×0.7元/把)=6.8元。
本案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及其销售的涉案玩具无3C标志的事实;
2.2025年5月6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拍摄的现场检查及实物照片共6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正常及其销售的涉案玩具无3C标志的事实;
3.2025年5月6日,执法人员收集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的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4.2025年5月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玩具无3C标志的事实;
5.2025年5月6日,执法人员提取的被询问人的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被询问人个人真实身份的事实;
6.2025年5月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的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方市监限提[2025]05050802号,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供有效3C认证证书的事实。
7.2025年5月1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限定时间内不能向我局提供有效3C认证证书的事实。
罚款0.0044万元#
44.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