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敖汉旗智浩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银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430L01155330W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牛古吐乡敖吉苗圃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市监处罚〔2025〕51号
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5吨(6055升),购进总价33850元,销售价7.1元/升,按销售价付费抽样4升,其余全部销售,货值金额42990.5元,违法所得9140.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82224.35元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