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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星火航空模型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磊注册资本:1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800MA499B8K6U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星火路6号审计局家属区4单元10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荆掇市监处罚〔2025〕165号
经查,当事人从淘宝网高能电池企业店铺、格氏全国总代店铺购进上述锂电池用于销售,GNB高能3000mah购进价格61元/盒,TATTU 2500mah购进价格58元/盒。自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8月12日销售GNB高能 3000mah,累计销售28盒,平均销售单价80.95元/盒,累计销售金额2266.6元(网店销售金额);销售TATTU 2500mah,累计销售28盒,平均销售单价73.74元/盒,累计销售金额2064.6元(网店销售金额)。 因《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锂离子电池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未获得CCC认证证书和标注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新纳入产品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名录另行公告。对新纳入产品的CCC认证范围界定详见附件。其中,对于电子电器产品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现阶段先行对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开展CCC认证。因此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货值金额从2024年8月1日销售开始计算,综上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的GNB高能3000mah及包装上的标识未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总计39盒(销售28+库存11),售价95元/盒,货值金额3705元,违法所得558.6元(2266.6-28×61);销售未经认证的TATTU 2500mah,总计38盒(销售28+库存10),售价88元/盒,货值金额3344元,违法所得440.6元(2064.6-28×58),上述两种锂电池总计货值金额7049元,违法所得999.2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八条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只规定罚款上限,没有规定罚款下限的,处罚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二)一般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上限值的30%以上(含上限值的30%)至上限值的70%以下(不含上限值的70%)范围内确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锂电池的行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处罚,罚款在4229.4元-9868.6元之间确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锂电池,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999.2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5999.2元。
5000.00元
掇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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