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大丰区登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国海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982MA1WQ0PY7R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疏港路19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大市监处罚〔2026〕82号
2025年9月25日,本局依法对盐城市大丰某学校使用的青椒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10月30日,本局收到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编号NO:YC2025MC1904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盐城市大丰某学校2025年9月24日购进使用的青椒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氧乐果,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038,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23200.121-2021。经对盐城市大丰某学校进行询问调查,相关不合格青椒是2025年9月24日从当事人处购进,盐城市大丰某学校向本局提交相关购进凭证及《富民智慧农批管理系统 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检测单》(客户联)。
经查,当事人与盐城市大丰某学校签订《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2024年秋学期、2025年春学期、2025年秋学期9月份由当事人负责供应蔬菜、水果及豆制品。
2025年11月28日,本局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王某国进行询问调查,王某国向本局陈述提供给盐城市大丰某学校的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检测单系其伪造。2025年12月2日,本局提取了当事人供货期间提供给盐城市大丰某学校的票据,当事人2025年3月13日至2025年9月29日期间提供给盐城市大丰某学校的100份《富民智慧农批管理系统 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检测单》(客户联)均为伪造的检测单。
现查明,当事人共计伪造《富民智慧农批管理系统 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检测单》(客户联)100份,伪造检测单配送蔬菜、水果的货值金额为360573.55元。当事人2025年9月24日销售给盐城市大丰某学校不合格批次青椒系2025年9月24日从华东(盐城)农产品交易中心购进,当事人无法提供具体供货人员,购进时未履行进货查验,未查验农残检测合格证明或承诺达标合格证明。上述青椒购进数量为45公斤,单价为6元/公斤,购进金额为270元,销售单价为7.6元/公斤,货值金额为342元。因上述青椒的数量、价格均为当事人自述,无相关材料佐证,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销售时未进行农药残留检测,无法提供有效农残检测合格证明或承诺达标合格证明。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0元
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