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谭守能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谭守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32MA6HRPYX56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三都县大和镇合江社区(流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三市监处罚[2024]0439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谭守能《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个人身份信息及当事人的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图片1份,视频录像刻录光盘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和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销售检疫的猪肉产品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以《三都水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三市监强制[2024]0414号)及《财物清单》(文书编号:0414号)依法扣押涉案猪肉,证明扣押当事人销售未按规定检疫的猪肉产品的数量; 证据四: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猪肉产品的销售价格及生猪肉来源渠道等的事实; 证据五:三都水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市场监管部门未收到消费者对当事人猪肉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其他方面的投诉或举报的事实; 证据六: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类型违法行为,证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 证据七:三都县大河镇合江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家庭经济确实存在困难。 以上证据,经本局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证,并由当事人谭守能签字确认。 案件性质: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0.2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0元
黔南州三都水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30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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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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