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隆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金汉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11570567017J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水街道台升国际广场3-6幢5-191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5-07-20
2015-07-20
(2015)嘉南商初字第861号
承揽合同纠纷
嘉兴隆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秀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249号
当事人嘉兴隆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于2025年9月14日、17日和18日期间在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兴镇路440号原嘉兴鑫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拆迁场地实施了单位和个人为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提供条件的行为,违反了《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并参照《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规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及《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地方立法事项自由裁量及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19,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鉴于当事人为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提供条件属本年度初次实施,对违法行为无异议并积极配合改正消除危害后果,现根据《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为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提供条件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参照《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规则》第十三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一)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第十七条“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行政处罚:(一)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及《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地方立法事项自由裁量及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有关规定,经本机关案审会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19000.00)
19000.00元
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2-08
2
嘉南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520号
当事人嘉兴隆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7日在未运行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的情况下将南湖高新区人工智能产业带汇智之环项目的建筑垃圾运输至大运河文化公园(嘉兴段)建设项目二期-梅湾街改扩建项目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城乡建设领域-序号15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00)。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商银行嘉兴分行东门支行营业部(户名: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账号:1204*********97055)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一年内首次违法,本次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转移建筑垃圾的体积为20立方米,不足50立方米,故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00)
22000.00元
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1-19
3
嘉南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414号
2025年8月7日16时38分,执法人员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浙FDW691”的重型自卸货车,在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石浜倾倒建筑垃圾,现场无法出具相关核准文件,涉嫌实施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经查,车牌号为“浙FDW691”的重型自卸货车的所有人为嘉兴隆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嘉兴隆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是南湖高新区人工智能产业带汇智之环项目土石方工程的分包单位。2025年8月5日,南湖高新区人工智能产业带汇智之环项目正在进行地下室挖掘工作,有建筑垃圾(渣土)产生,遂该项目土石方分包单位隆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排车辆,对项目内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外运处置,嘉兴隆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办理了相关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但当天并未按照处置地点处置建筑垃圾。当天,嘉兴隆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排车牌为“浙FDW691”、“浙FDW598”的重型自卸货车处置外运上述项目的建筑垃圾,但当天晚上收到核准的处置卸点无法卸土的通知。车队长陈某发现大桥镇石浜有一片荒地且地势低洼,遂临时在上述地点进行倾倒。倾倒车辆车牌为“浙FDW691”、“浙FDW598”,分别倾倒了两车和三车建筑垃圾,每车18立方米,共运输并倾倒了90立方米的建筑垃圾。截至调查终结,当事人暂无违法所得。2025年8月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8月15日前将建筑垃圾清理干净。2025年8月15日,执法人员复查发现当事人已完成整改。2025年10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嘉南综执罚听告字〔2025〕第000414号《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嘉兴隆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石浜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现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城乡建设管理领域序号9-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一档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商银行嘉兴分行东门支行营业部(户名: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账号:1204*********97055)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
120000.00元
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0-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