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瑞洲超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瑞周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21MA2887E77H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虹桥公寓北区3幢0102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3-10
(2023)浙0603民初1343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潍坊造字文化中心
开封市富源食业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区成杰食品店,绍兴市瑞洲超市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
2022-08-08
(2022)浙0603民初7553号
劳动争议
沈**
绍兴市瑞洲超市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3
2020-09-17
(2020)浙06民终2867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陈**
绍兴市瑞洲超市有限公司,吴**,林**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0-01-13
(2019)浙0603民初8902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绍兴市瑞洲超市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5
2020-01-13
(2019)浙0603民初8902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陈**
绍兴市瑞洲超市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6
2020-01-13
(2019)浙0603民初8902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陈**
绍兴市瑞洲超市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0-16
2020-09-18
(2020)浙06民终2867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陈**、绍兴市瑞洲超市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0-07-30
2020-07-12
(2019)浙0603民初8902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陈**与绍兴市瑞洲超市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柯市监处罚﹝2025﹞676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超市内经营食品标签虚假标注生产商的大米、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润汇胸排、印有未经生产企业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的九昱阁鸭血制品和购物袋的行为分别于2025年3月27日、2025年4月21日、2025年4月27日被我局依法查获。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润汇胸排的进货凭证、供货商经营资质及合格证明,无法提供鸭血制品合格证明,无法说清大米来源。<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润汇胸排的进货凭证、供货商经营资质及合格证明的行为,无法提供鸭血制品合格证明的行为,无法说清大米来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除责令当事人改正外,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警告。当事人销售食品标签虚假标注生产商的大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销售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润汇胸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标签虚假标注生产商的大米12包、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润汇胸排3包。二、没收违法所得41元。三、罚款人民币5100元。当事人销售印有未经生产企业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的九昱阁鸭血制品和购物袋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及《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除责令当事人改正外,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6.44元。二、罚款人民币1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警告;二、没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一米启航”五常香米12包(含退货6袋、未售6袋)、润汇胸排3包;三、没收违法所得57.44元;四、罚款人民币61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6157.44元。(陆仟壹佰伍拾柒元肆角肆分)<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润汇胸排的进货凭证、供货商经营资质及合格证明的行为,无法提供鸭血制品合格证明的行为,无法说清大米来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除责令当事人改正外,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警告。当事人销售食品标签虚假标注生产商的大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销售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润汇胸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标签虚假标注生产商的大米12包、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润汇胸排3包。二、没收违法所得41元。三、罚款人民币5100元。当事人销售印有未经生产企业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的九昱阁鸭血制品和购物袋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及《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除责令当事人改正外,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6.44元。二、罚款人民币1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警告;二、没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一米启航”五常香米12包(含退货6袋、未售6袋)、润汇胸排3包;三、没收违法所得57.44元;四、罚款人民币61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6157.44元。(陆仟壹佰伍拾柒元肆角肆分)
6100.00元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6
2
绍柯市监处罚〔2023〕1240号
-
一、免于处罚;二、没收违法所得299元。
-元
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