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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梁区凤梧百货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文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224MA5YJQ9L05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铜梁区虎峰镇大十字街586、58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06
(2025)渝0151民初3949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杨*
铜梁区凤梧百货超市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2
2025-05-06
(2025)渝0151民初3946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杨*
铜梁区凤梧百货超市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3
2025-03-31
(2025)渝0151民初2433号
产品责任纠纷
贾*
铜梁区凤梧百货超市,重庆凤梧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4
2025-03-31
(2025)渝0151民初2435号
产品责任纠纷
贾*
铜梁区凤梧百货超市,重庆凤梧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7-22
2019-06-17
(2019)渝0151民初3300号
产品责任纠纷
胡**与铜梁区凤文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铜梁市监处罚〔2025〕470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6年,办理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500224MA5YJQ9L05;法定代表人:周文红。同时在2022年3月10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11月9日,许可证编号:JY15001511025978;经营场所:重庆市铜梁区虎峰镇大十字街586、588号;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等。当事人门店销售的产品都是由其总部统一采购,然后根据当事人门店需求,再由总部配送到当事人门店。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鲜果捞果冻是由其总部于2024年6月17日配送到当事人门店,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1日,保质期12个月,共配送了5kg,购进价格17元/kg,到货后摆放在当事人门店的货架上对外销售,销售价格25.6元/kg,截至2024年7月28日还剩余2.494kg。2024年7月31日当事人总部又向当事人配送了5kg上述产品,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1日,保质期12个月,购进价格17元/kg,然后当事人将上述两个生产日期的产品混合销售,销售价格从25.6元到19.8元不等。截至2025年4月2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鲜果捞果冻当事人于2025年4月14日以价格19.8元/kg销售了0.650kg,2025年4月15日以价格19.8元/kg销售了0.424kg,直至2025年4月22日执法人员检查时还剩2.926kg,在剩余的产品中无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1日的产品。当事人2025年4月14日和4月15日两日销售的上述产品的营业额为21.3元(0.650kg*19.8元/kg+0.424kg*19.8元/kg=21.3元),该营业额即为货值金额,也应认定为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1.3元;2.罚款2500元。
2500.00元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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