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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泉岭农垦江滨农场夏兰友谊百货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江夏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3001MA1AYAHB99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江滨农场十一区三幢一层十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萝市监处罚[2024]1502号
当事人于 2018年1月23日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2024年8月20日,萝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宝泉岭农垦江滨农场夏兰友谊百货商店销售的南孚电池为假冒产品。当日,执法人员刘翠敏、王强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发现宝泉岭农垦江滨农场夏兰友谊百货商店经营者江夏兰在其店内柜台上摆放销售南孚五号电池12个(LR6、1.5V、2022年8月生产),以上产品与正品鉴别点明显不符,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2024年8月22日,执法人员向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寄出鉴定委托书一份。2024年8月26日,收到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回函一份,证实上述商品非该公司生产,属于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当事人于2024年8月初从上门送货推销人员处收到南孚五号电池12个(LR6、1.5V、2022年8月生产),未支付货款,放于当事人经营店内代售,约定售出结算,电池售价为2元每个,电池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2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和当事人违法所得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当事人身份和经营主体资格情况; 4、照片四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 5、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提供的鉴定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非其公司生产,系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6、商标注册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商标注册人的主体资格; 7、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拥有“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8、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打假工作人员身份资格; 9、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打假工作人员工作证、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打假工作人员身份; 10、执法人员和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沟通微信截图3张,初步证明实施扣押的商品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罚款0.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500.00元
萝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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