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潞尚鲜熟食制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泽坤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400MA0KYYCK3M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长治市太行西街北1巷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高市监处罚﹝2024﹞19号
1、经核查,当事人2024年8月23日从长治市屯留区潞尚鲜驴肉食品坊购进该批散装驴肋条、驴腱子,进货未签订购货合同,现场检查时,上述产品还未进行销售。上述散装驴肋条购进1.3公斤,进货价266元/公斤,销售价296元/公斤,上述散装驴腱子购进1.5公斤,进货价格296元/公斤,销售价336元/公斤,货值金额888.8元。2、当事人采购该批散装驴肋条、驴腱子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合格证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3、现场检查时,上述散装驴肋条、驴腱子销售时未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4、经现场核实、询问调查和取证,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食品小经营店备案凭证已于2023年9月7日到期,当事人未能提供其他在效期内的供货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收回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三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应当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由于该批不合格散称驴肋条、驴腱子未进行销售,无违法所得,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散装驴肋条1.3公斤、散装驴腱子1.5公斤;3、罚款2200元。
2200.00元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4-12-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