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荒融媒体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袁昌盛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3MA1C94LQ6M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210号6层601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9-18
(2023)黑0103民初24941号
劳动争议
杨**
北大荒融媒体发展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南市监处罚﹝2024﹞60号
当事人与双鸭山市求实公考培训中心签订广告发布合同,于2023年11月8日至2023年11月22日期间刊发,刊发11次,收取广告发布费用550.00元。广告宣传的内容为“双鸭山市求实公考培训中心”,主要宣传了公务员考试培训招生相关信息。广告中存在“全国面试专家广德鹏教授带领十余人的优秀团队讲授笔试、面试课程”“广老师曾任双鸭山市市委党校原常务校长,多次受邀为大学和县区各单位讲课”等内容。上述内容当事人能够提供佐证材料,根据材料,广德鹏为中共双鸭山市市委党校聘任教授、曾任公务员考试面试考官、多次受邀为大学和县区各单位讲课并从事公务员培训工作多年,属于公务员培训领域的专业人士。因此上述内容均属于利用专业人士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内容。广告中含有“时间短,提分快”的内容,属于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广告内容。上述广告发布前,当事人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当事人明知应当履行该广告审查职责却未履行,因此,当事人明知广告中含有利用专业人士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内容仍然发布了涉案广告。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证明》1份1页、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成立北大荒大学、北大荒研究院有限公司、北大荒融媒体中心有限公司的通知》复印件1份4页、《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韩治营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2、当事人提供的“双鸭山市求实公考培训中心”《广告发布合同》复印件1份4页、发票复印件1份1页。证明涉案广告的发布时间、次数及收取的广告费用,同时证明涉案广告由双鸭山市求实公考培训中心委托当事人发布。3、当事人提供的广德鹏身份证复印件、民办非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广德鹏2009年度面试考官资格证、职称证明复印件各1份1页、广德鹏受邀为大学和县区各单位讲课报道以及培训团队授课照片复印件1份9页。证明广德鹏作为教授和专业人士的事实以及十余人优秀团队等涉案广告内容的真实性。4、当事人提供的刊登涉案广告的报纸原件共11份,证明广告内容。5、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邓巍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页。证明邓巍的身份及受托权限。6、对邓巍的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广告内容及广告中存在违法内容仍然发布等违法事实。7、传统媒体广告监测云平台截图1份1页。证明案件来源。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被询问人签名盖章认可,并由案件调查人查证属实。
(一)对当事人明知涉案广告含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以及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广告内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以及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广告费用人民币550.00元;2.处广告费用一倍罚款,罚款人民币550.00元。(二)对当事人未尽广告审查职责,应知广告中含有禁止性内容,未确定广告真实性,发布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1,100.00元(上缴国库)。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10550.00元
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