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浙江兴恒电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应福兴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4560952528N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低丘缓坡E03地块浙江万黎科技有限公司内1号厂房2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16
(2025)浙0784执异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徐**,浙江兴恒电子有限公司
王**,徐**,徐**
永康市人民法院
2
2022-10-18
(2022)浙0784民初47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兴恒电子有限公司
朱**,仝**
永康市人民法院
3
2021-11-03
(2021)浙0784民初65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兴恒电子有限公司
黄**
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人民法院
4
2021-10-15
(2021)浙0784民初57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兴恒电子有限公司
徐**,王**,徐**,徐**
永康市人民法院
5
2021-09-28
(2021)浙0784民初57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兴恒电子有限公司
徐**,王**,徐**,徐**
永康市人民法院
6
2021-07-20
(2021)浙0784民初4008号
民间借贷纠纷
浙江兴恒电子有限公司
应**,吕**
永康市人民法院
7
2020-07-30
(2020)浙0784民初36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兴恒电子有限公司
x**
永康市人民法院
8
2020-07-30
(2020)浙0784民初36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兴恒电子有限公司
孙*,汪**
永康市人民法院
9
2020-07-08
(2020)浙0784民初35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兴恒电子有限公司
x**
永康市人民法院
10
2020-07-08
(2020)浙0784民初35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兴恒电子有限公司
应**,陈**
永康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5-14
2022-02-08
(2022)浙0784执6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兴恒电子有限公司、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77467.00元
执行案件
2
2022-04-14
2022-01-13
(2022)浙0784执2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兴恒电子有限公司、徐**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66643.00元
执行案件
3
2022-04-07
2021-09-17
(2021)浙0784执33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兴恒电子有限公司、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61300.00元
执行案件
4
2022-01-26
2021-10-15
(2021)浙0784民初57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兴恒电子有限公司、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6643.00元
民事案件
5
2022-01-20
2021-12-02
(2021)浙0784民初65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兴恒电子有限公司、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77467.00元
民事案件
6
2020-09-21
2020-08-03
(2020)浙0784民初36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兴恒电子有限公司与孙*、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984.00元
民事案件
7
2020-09-03
2020-08-03
(2020)浙0784民初35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兴恒电子有限公司与应**、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7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20-05-08
2020-04-28
(2020)浙0784民初1304号
浙江兴恒电子有限公司与徐**、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8-11-21
2018-10-19
(2018)浙0784执33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兴恒电子有限公司、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8-11-14
2018-09-06
(2018)浙0784民初55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兴恒电子有限公司与胡**、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市监处罚〔2026〕75号
2025年7月,当事人于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工业功能分区创业路1号的经营场所内生产经检验结论不合格的电子秤。
当事人的生产不合格电子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产品;二、没收违法所得87元人民币,并处以罚款864元人民币,罚没合计951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864.00元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1
2
永市监处罚﹝2025﹞412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0月,当事人于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工业功能分区创业路1号的经营场所内生产经检验结论不合格的电子秤。<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生产不合格电子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产品;二、没收违法所得25元人民币,并处以罚款1200元人民币,罚没合计1225元人民币,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的生产不合格电子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产品;二、没收违法所得25元人民币,并处以罚款1200元人民币,罚没合计1225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1200.00元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