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众仁普济堂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成 | 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01MAC5G7JU6N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库木代尔瓦扎街道解放南路社区解放南路261号(嘉和人家高层商住楼)1栋1层1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市市监药处【2023】242号
经查,在该药店常温区的货架上陈列以下医疗器械:斯度米皮肤喷剂(长春市奥郎生化药械科研基地有限公司生产,规格:30毫升/支,批号:20221001/19,注册证号:吉械械备20212140533号,贮藏:储存在阴凉避光处)等2种医疗器械储存条件为阴凉区储存。在2023年9月2日从新疆普济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购进,购进后在常温区保存。现场检查时该店常温区温度计显示温度为26℃,湿度为39%,温度已超过20℃。以上2种医疗器械共购进12盒,已销售4盒,库存8盒,涉案货值378元。
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30
2
喀市市监处罚〔2023〕243号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5000元(伍仟圆整)
5000.00元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