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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益顺快餐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陶俊贵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3MA4ATKG757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竹山县秦古镇富康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山市监处罚〔2026〕70号
经查,当事人自2012年2月份开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竹山县益顺快餐该店铺位于竹山县秦古镇富康路 ,店铺为临街两间门面房共36平米,门头招牌是“盖浇饭 锅巴饭”的字样。2026年4月23日上午,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陶俊贵妻子王国翠全程陪同下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精加工间后檐靠窗处操作台上摆放有各类食品调料(海天料酒、小磨香油、海天蚝油、海天陈醋、山城麻辣酱、风味豆豉酱等),其中执法人员发现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调料,具体情况如下:①产品名称: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执行标准:Q/CD0002S ,生产日期:20230621,保质期:18个月,截止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 16个月左右,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251012400462,产地:四川省成都市,净含量:360ml/瓶,数量:1瓶,已开封使用1/10,还剩9/10。当事人陈述,该瓶超过保质期的食用植物调和油是2026年4月22日开封的,已开封使用1天;②产品名称:海天上等蚝油,产品标准号:GB/T 21999,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221029,截止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 18个月左右,生产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沧江工业园东园,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4060800014,净含量:700g/瓶,数量:1瓶,已开封使用3/5,还剩2/5。当事人陈述,该瓶超过保质期的海天上等蚝油大概是2026年春节前后开封的,截止2026年4月23日已开封使用70多天;③品名:山城牌麻辣酱,产品标准代号:Q/HHY 0003S,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3/11/23,截止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 11个月左右,产地:重庆市涪陵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50010240055,净含量:360克/瓶,数量:1瓶,已开封使用1/5,还剩4/5。当事人陈述,该瓶超过保质期的山城牌麻辣酱是2026年4月22日开封的,已开封使用1天;④品名:“顺福妈”风味豆豉酱,企业标准:Q/HBSF0001S,保质期:14个月,生产日期:2024年1月1日,截止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 13个月左右,产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2098400083,净含量:242克/瓶,数量:1瓶,已开封使用1/5,还剩4/5。当事人陈述,该瓶超过保质期的顺福妈”风味豆豉酱是2026年4月21日开封的,已开封使用3天。 现已查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截止到现场检查当日,没有顾客向当事人反映食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用植物调和油、海天上等蚝油、山城牌麻辣酱和“顺福妈”风味豆豉酱做的食品后有不良反应的现象发生。当事人陈述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用植物调和油是2023年10月下旬进购的、海天上等蚝油是2023年2月下旬进购的、山城牌麻辣酱和“顺福妈”风味豆豉酱是2024年3月下旬进购的,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调料均从竹山县自强干货店进购的。食用植物调和油进价是15元/瓶;海天上等蚝油进价是7元 /瓶;山城牌麻辣酱进价是10元/瓶;“顺福妈”风味豆豉酱进价是8元/瓶,以上食品调料各进购了5瓶。综上所述,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调料涉案货值金额为40元。因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留存可明确指向上游供货商的相关凭证,因此无法认定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也未建立规范性财务账册、无营业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综合考虑自由裁量依据,针对当事人上述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综合考虑自由裁量依据,因《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只有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的违反条款,无对应的处罚条款,针对当事人上述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3000.00元
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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