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力市正阳庆一龙生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吕春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81MA1F8GA117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铁力镇正阳街四委农行家属楼(1层东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铁市监处罚[2024]41号
经查明,此次监督抽检的姜产品是铁力市庆一龙生鲜超市在2024年6月1日进购的,进购了6.5公斤,购进价格为14.30元/公斤,销售价格为19.96元/公斤,利润为5.66元/公斤,6.5公斤姜共利润36.79。截止到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测报告时,被抽检批次的姜产品已销售完毕,无剩余。该批次问题姜产品是铁力市庆一龙生鲜超市在铁力市正阳张立国调蔬菜店行进购的,当事人购进时索要了其供货商提供的销售票据、营业执照、问题批次姜的产地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铁力市庆一龙生鲜超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铁力市庆一龙生鲜超市经营者吕春波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有权接受调查、询问。
3、铁力市正阳庆一龙生鲜超市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该批次姜的产地证明及铁力市正阳庆一龙生鲜超市姜产品的进货台账,证明当事人履行了对所进购产品的进货查验义务。
4、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召回公告1份、排查整改报告1份、食品召回总结报告1份、商品进货查验制度1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对铁力市正阳庆一龙生鲜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不合格检测报告进行了送达及证明当事人经营该批次姜的销售情况、召回情况。
5、对当事人吕春波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姜产品的购销情况、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相关证据的确认。
6、黑龙江中诺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姜产品的噻虫胺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7、抽样单一份,证明抽检时当事人经营姜产品的情况及销售价格。
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签字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铁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