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伦市恒星农贸市场桂梅食品摊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梁海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83MA19M94J2U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海伦市恒星农贸市场南侧1-10号摊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市监处罚〔2026〕58号
2026年4月18日执法人员对海伦市恒星农贸市场桂梅食品摊床预包装食品待售区内的货架上检查发现未拆封的预包装食品“东洋麦场”紫薯面(净含量:60g),生产日期是2025/02/16、保质期是12个月(1袋)已超过保质期,仍与其他在有效期内的食品摆放在销售区域内,处于待销售状态。当日,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送达了海市监强制〔2026〕0418-1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经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待售区货架上发现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未能提供案涉预包装食品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的相关资质,未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当事人陈述待销售的:“东洋麦场”紫薯面进价0.4元/袋,售价0.5元/袋;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0.5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经营者梁海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以及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2、《现场笔录》一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财物清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及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3、对经营者《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东洋麦场”紫薯面1袋,并处罚款500元。
500.00元
-
2026-05-1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