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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超源化工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耿乔生注册资本:1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23679295924X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二十里店镇友谊路东侧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14
(2025)新2301民初5677号
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胡**
新疆超源化工有限公司
昌吉市人民法院
2
2025-07-01
(2025)新2301民初5677号
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胡**
新疆超源化工有限公司
昌吉市人民法院
3
2025-05-20
(2024)新0106民初10148号
合同纠纷
新疆路睿通公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超源化工有限公司,新能天山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4
2023-07-04
(2023)新23民终955号
劳动争议
新疆超源化工有限公司
王**
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5
2023-07-03
(2023)新23民终955号
劳动争议
新疆超源化工有限公司
王**
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6
2023-06-12
(2023)新23民终849号
劳动争议
新疆超源化工有限公司
朱**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7
2020-11-24
(2020)新23民终1837号
劳动争议
焦**
新疆超源化工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8
2020-11-02
(2020)新23民终1837号
劳动争议
焦**
新疆超源化工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9
2020-07-23
(2020)沪0118民初111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超源化工有限公司
青浦
10
2020-04-07
(2020)新2323民初16号
劳动争议
焦**
新疆超源化工有限公司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2-28
2023-02-20
(2022)新0204刑初24号
侵占
新疆超源化工有限公司、邹**等侵占罪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刑事案件
2
2021-06-01
2020-12-10
(2020)豫1302执2536号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河南奇春石油经销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06-01
2020-12-10
(2020)豫1302执2537号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河南奇春石油经销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12-30
2020-12-23
(2020)新23民终1837号
劳动争议
焦**与新疆超源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336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0-12-29
2020-12-24
(2020)豫0105执15662号之三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河南益嘉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0-11-06
2020-06-29
(2019)豫13执64-1号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河南奇春石油经销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0-06-10
2020-05-28
(2020)新2323民初924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秦*与新疆超源化工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06-12
2019-04-17
(2018)新2323执保53号
呼图壁县景化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新疆超源化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5208500.00元
执行案件
9
2019-05-23
2019-05-16
(2019)川0116民初2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四川亚联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超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2566956.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9-05-22
2019-05-05
(2018)新2323执1465号
民事执行
呼图壁县景化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超源化工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州税稽罚〔2025〕86号
2019年8月,你公司向外聘专家林国华支付劳务费17,000.00元;2020年4月,你公司向焦存刚支付铲车租赁费45,010.00元;2020年7月,你公司向李蔓蔓支付运输费30,000.00元;2020年9月,你公司向张浩支付信息咨询费14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劳务报酬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之规定,你公司应代扣代缴林国华个人所得税2,640.78元,应代扣代缴李蔓蔓个人所得税5,128.71元,应代扣代缴焦存刚个人所得税7,126.73元,应代扣代缴张浩个人所得税37,356.44元,合计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2,252.66元,但你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你公司2017至2020年“管理费用-劳务费”、“管理费用-其他”、“销售费用-其他”科目明细账复印件、相关记账凭证及附件复印件,证实你公司向个人实际支付报酬但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5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5-08-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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