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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利市晶晶小吃服务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晶晶注册资本:5.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3MAE6J44P2G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市龚场镇交通路40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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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监利市监处罚〔2026〕116号
当事人从事小餐饮服务,废弃物存放容器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1.1.2的规定,购进食品原料时未履行进货检验制度、在用的餐饮具未进行消毒保洁、从业人员经营活动时未穿戴清洁的工作方帽等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第(一)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来源合法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第(五)项“接触食品的餐具、饮具、设备和包装材料无毒、无害、清洁,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回收循环使用;”第(七)“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持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的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处罚。因当事人行为适用从轻的行政处罚的规定,故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只规定罚款上限,没有规定罚款下限的,处罚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第 (一)项“从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上限值的30%以下(不含上限值的 30%)确定;”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500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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