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毛玉平蔬菜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毛玉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20222MA065AKH3X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周羊庄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武清市监处罚〔2025〕218号
天津市武清区毛玉平蔬菜经营部于2016年8月25日办理营业执照,在位于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综合市场内从事蔬菜销售。当事人于2025年6月6日从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新军屯镇农贸市场内一个农户处以8.6元/kg的价格购进了25kg生姜进行销售。当事人于2025年6月12日销售给天津香百商贸有限公司生姜10kg,经我局委托华标(天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测,噻虫胺实测值为0.31mg/kg(标准指标≤0.2mg/kg)、噻虫嗪实测值为0.56mg/kg(标准指标≤0.3mg/kg),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HB2511432178);当事人于2025年6月7日销售给天津市武清区景晖超市生姜10kg,经我局委托华标(天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测,噻虫胺实测值为0.31mg/kg(标准指标≤0.2mg/kg)、噻虫嗪实测值为1.88mg/kg(标准指标≤0.3mg/kg),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HB2511432212)。当事人于2025年6月12日以 9.6元/kg的价格销售给天津香百商贸有限公司上述生姜10kg,盈利10元;当事人于2025年6月7日以9.6元/kg的价格销售给天津市武清区景晖超市上述生姜10kg,盈利10元;当事人以13元/kg的价格将剩余5kg的生姜全部零售出去,盈利22元,至检查时,该批次生姜已全部售出。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生姜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文件,不能提供进货票据等证明材料,未能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本案货值金额257元,违法所得42元。
1. 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2元;3.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9
2
津武市监务处罚〔2024〕12号
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日从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新军屯镇大坡庄村一农户处以9.5元/kg的价格购进了25kg生姜进行销售。当事人于2023年12月4日销售给天津市武清区谭国俊饭店生姜2kg,经我局委托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进行检测,噻虫胺实测值为1.4mg/kg(标准指标≤0.2mg/kg),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A2230639444101008C);当事人于2023年12月4日销售给天津香百商贸有限公司生姜20.5kg,经我局委托华标(天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测,经检测上述生姜的噻虫胺实测值为0.4mg/kg(标准指标≤0.2mg/kg),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HB2311436986)。当事人于2023年12月4日以 16元/kg的价格销售给天津市武清区谭国俊饭店2kg,盈利13元;当事人于2023年12月4日以10.4元/kg的价格销售给天津香百商贸有限公司20.5kg,盈利18.45元,剩余2.5kg的生姜以16元/kg的价格全部零售出去,盈利16.25元,至检查时,该批次生姜已全部售出。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生姜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文件,不能提供进货票据,未能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7.7元;3.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